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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资源:衍生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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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有创意的作品是其他作品的衍生作品、有权拥有自己的版权。衍生作品是指不仅基于以前的作品,而且包含足够新的、有创造性的内容,从而有权拥有自己版权的作品。 不过,如果基础作品仍受版权保护,原始的版权持有者仍必须为基础作品的再使用授權。

换句话说,衍生作品并不仅仅是“基于”另一部作品的作品,衍生作品之所以被视为新作品,是因为在其创作过程中加入了某些相當多的新创造性内容--所有基于另一部以前的作品但缺乏重大的新创造性内容的后续作品,都只能被视为该作品的复制品,并不能因此享有新的版权保护,也不应被称为“衍生作品”,因为这在著作權权法中有非常明确的含义。

无论哪种情况,除非基础作品属于公共领域,或者有证据表明基础作品已被自由授权供重复使用(例如,在适当的創用CC授權條款下),作品的原创作者必须明确授权后才能将副本/衍生作品上传到共享資源。

综上所述:你不能描摹他人受版权保护的创意图画,并在新的自由许可下将该描摹上传到共享資源,因为描摹是没有新的创意内容的复制;同样,你不能未经作者许可将刚读过的一本书制作成电影版,即使你在故事情节中加入了大量新的创意素材,因为电影需要原书作者的许可--然而,如果获得了这樣的许可,电影就很可能被视为衍生作品,有权获得自己的新版权保护。从这个意义上讲,「衍生」并不仅仅意味着「衍生來自於某處」,而是指「衍生來自於某處并包含新的创意内容,并有权获得新的版权」。

什么是衍生作品?

这张米洛的维纳斯的照片属于衍生作品(米洛的维纳斯雕像被认为是基础作品):已知艺术家已于 100 多年前去世,因此雕像属于公共领域。- 只要照片(即衍生作品)的作者在适当的许可下释放版权,就不会有版权问题。

根据1976年《美国版权法》第101条,衍生作品的定义如下:[1]

“"衍生作品"是指以一部或多部已有作品为基础的作品,如翻译、音乐编排、戏剧化、小说化、电影版、录音、艺术再现、删节、浓缩或任何其他可以对作品进行重铸、转换或改编的形式。由编辑修订、注释、阐释或其他修改组成的作品,从整体上看代表了作者的原创作品,属于"衍生作品"”。

简而言之,所有将有创意、有版权的作品转移到新媒体(如从图书到电影)的行为,以及对作品进行的所有其他修改,只要其结果是一部新的、有创意的原创作品(如从莎士比亚戏剧改编成现代版莎士比亚戏剧,并使用新的措辞或人物),都被视为衍生作品,有权获得自己的、新的版权。 谁可以创作这类作品?根据 1976年《美国版权法》第106条

“本标题下的版权所有者拥有实施和授权以下任何行为的专有权: (...) (2)根据版权作品制作衍生作品”

作品的完全复制或细微改动(如同一本书换个书名)被视为纯粹的复制,不会产生新的版权,而衍生作品则不同,它对新版本的所有原始内容都产生了新的版权。因此,例如,“帶注釋的哈比人”的创作者拥有他所写的所有注释和评论的版权,但不包括“哈比人歷險記”的原文,原文也收录在该书中,其版权归托尔金遗产所有。托尔金的原始版权仍然有效,然后注释也获得了它自己新的且独立的版权。 同样地,拥有黑武士维达版权的公司(即沃尔特-迪斯尼公司)拥有创作或授权该角色的任何衍生作品的专有权,包括以新颖和创造性的方式描绘黑武士维达的照片或图画,因为(正如法院判决所说)这是版权持有者可能希望进行商业开发的作品的一个方面。 同样,任何人都可以根据《圣经》拍摄电影,也可以根据《圣经》中的“出埃及记”章节自己拍摄一部名为《十诫》的电影,但如果没有得到派拉蒙电影公司(版权持有人)的许可,任何人都不得对1956年的电影《十诫》进行新的改编,即使有大量新的创意投入也不行。

如果我用自己的相机给一个物体拍照,我就拥有这张照片的版权。难道我就不能按自己選擇的方式去许可吗?为什么我還要担心其他版权所有者?

舉例來說,摄影师拍摄了一張以T恤上受版权保护的卡通人物为主体的照片,他就创造出了一个新的受版权保护的作品(那張照片),但卡通人物创作者的权利仍然對於拍摄出來的照片發生作用。这样的照片仍然不能发表,在未经版权所有者双方的同意之前:也就是摄影师和漫画家的同意。

如果某一幅受版权保护的人物肖像画完全是由上传者所创作,除了上传者的记忆之外没有任何其他参照物,这就沒什麼關係。未经版权持有者同意,非自由版权的作品根本无法自由,不能摄影、不能绘画、也不能雕刻(但请参阅共享资源:全景自由)。

某些场所,例如主题公园等,通常允许拍照,有时甚至鼓励拍照,尽管游客的照片中几乎肯定会出现受版权保护的艺术品。然而,这些政策并不自动意味着这些照片可以在公有领域专用或自由内容许可下分发;允许摄影的场所的意图可能是为个人使用且/或在社交网站上进行非商业分享等摄影提供便利。(参见本讨论)。此外,最低限度的法律概念也适用于这种情况:如果你的主题公园照片的主题是你的女儿在吃冰激凌,但在背景中可以看到一个穿着米老鼠服装的人,只要从照片中可以清楚地看出你感兴趣的是这个女孩和冰冻美食,而不是那隻放大版的啮齿动物,那么这就不会被认为是侵权,也不会被认为是衍生作品,你甚至可以对该图像进行商业营销(不过你必须确保米老鼠真的是 "微不足道 "的,它的出现不會使该图像比没有它更有用、更有趣或更有市场)。

如果我拍了一张拿着小熊维尼毛绒玩具的孩子的照片,迪士尼是否会因其拥有小熊维尼的设计而拥有照片的版权?

不會,迪士尼沒有拥有照片的版权。這裏有两种不同的版权需要分开考虑:一是摄影师的版权(照片),二是迪士尼的版权(玩具)。你必须把它们分清楚。问问你自己:这张照片是否可以作為“小熊维尼”的图示吗?我是否是想透过玩具的照片来规避维尼二维照片的限制?如果是这样,那就不行。

但要注意的是,迪斯尼的保护策略既依赖于作者的权利(艺术财产)、也依赖于商标(扩展到保护外观设计)。在这种情况下,实际的法律分析会更加微妙。 虽然迪斯尼并不拥有照片的版权,但憑藉著照片的复制就有可能侵犯迪斯尼对维尼的版权。由于几乎所有的摄影作品都被认为至少涉及到摄影师的一点创造性,因此事实上,你可能在未经授權的情况下创作了一個衍生作品。

不是每一個產品物都被某人持有版权了嗎?那车子呢?餐椅呢?我的电脑机殼呢?

Shortcut

不是的。美国版权法中有特殊规定,可很大程度上豁免实用物品的版权保护:

修正案的第二部份规定: “实用物品的设计[...]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应被视为图像、图形或雕刻作品:这种设计包含的图像、图形或雕刻特征可以与物品的实用性分开识别,并且能够独立于物品的实用性而存在”。

“实用物品”被定义为“具有内在实用功能的物品,而不仅仅是为了描绘物品的外观或传達信息”。修正案的这一部分是因1950年代中期为执行美國最高法院在Mazer案中的判决而添加到美國版权局条例中的措辞的改寫。

委员会通过这一修正措辞,是为了在可受版权保护的应用艺术作品与不可受版权保护的工业品外观设计之间划出一条尽可能清晰的界线。 当一幅二维绘画、素描或图形作品被印在或贴在纺织品、墙纸、容器等实用物品上时,仍然能够被认定为二维绘画、素描或图形作品。 当雕像或雕刻被用来装饰工业产品,或像Mazer案中那样被融入产品而不失去其作为艺术品独立存在的能力时,情况也是如此。 另一方面,尽管工业产品的形状可能具有美学上的满足感和价值,但委员会的意图并不是根据该法案为其提供版权保护。除非汽车、飞机、女装、食品加工机、电视机或任何其他工业产品的形状包含某些元素,而这些元素在物理上或概念上可与该物品的实用性区分开来,否则根据该法案,该外观设计将不受版权保护。

与“物品的实用方面”的可分离性和独立性的检验标准并不取决于外观设计的性质,也就是说,即使物品的外观是由美学(而非功能)因素决定的,也只有那些可以与实用物品本身分开识别的元素(如果有的话)才是可受版权保护的。而且,即使三维设计中包含了一些这样的元素(例如,椅背上的雕刻或银制餐具上的花卉浮雕设计),版权保护也只延伸到该元素,而不包括实用物品本身的整体构造。

摘自康奈尔大学法学院"关于《美国法典》第17编第102条的说明";内容主要摘自美国政府著作
请注意,虽然上述评注显然是在某些措辞是当时尚未颁布的修正案的情况下撰写的,但这些措辞后来颁布了,可在《美国法典》第17编第101条中找到。

雕塑、绘画、公仔人偶以及(在许多情况下的)玩具和模型都不具有实用性,因此在美国(維基共享資源的所在国),此类物品通常被视为受版权保护的艺术品。 例如,玩具飞机的主要目的是以类似于飞机绘画的方式描绘飞机的外观。[2] 另一方面,普通闹钟、餐盘、游戏机--以及真实的全尺寸飞机--一般都不受版权保护......不过,任何在餐盘裏绘制的图案都可能受版权保护,就如同史努比狗形状的闹钟一样。

功利性物品有可能具有可受版权保护的方面,但在美国法律中,可受版权保护的作品与不可受版权保护的物品之间并没有明确的界限。[3] 一份关于版权和三维打印的白皮书提到了美国法院的几项判决,这些判决分别涉及一个功能性物体是否具有与该物体的功能方面“實體上或概念上”可分离的艺术元素,因此是否具有版权。白皮书提出了根据美国法律确定实用物品的特定元素是否可受版权保护的一个考虑因素:如果一个物品具有非功能性元素,那么如果这些元素的设计没有受到功利压力的影响,那么这些元素就更有可能受版权保护。[4]

不同国家可能有不同的定义: 德国法律中有一个术语叫Schöpfungshöhe,是版权保护所要求的原創性門檻。 在绝大多数国家的司法体系中,应用艺术作品版权保护所要求的独创性水平与美术作品并无差别。[5] 德国、意大利、日本、俄罗斯、斯洛文尼亚和瑞士的门槛更高。[5][6] 这一门槛没有法律定义,因此必须利用常识和现有判例法。[7]

实用物品通常不受版权保护,而是受到设计专利的保护,它根据不同的司法管辖区,可能会限制对描绘的商业使用。 然而,专利和版权是两个不同的法律领域,上传到維基共享資源的作品只需要在版权方面是自由的。因此,这类专利与維基共享資源无关。

穿着受版权保护的人物服装的照片可能受版权保护,也可能不受版权保护。[8] 更多信息请参见共享資源:各種題材的著作權法規#戏服和角色扮演。这些问题应通过可分性测试而逐案决定。[2]

文本

复制受版权保护的书籍、文章或类似作品等非自由媒体的文本是被禁止的。然而,信息本身是不受版权保护的,您可以自由地用自己的话重写它。若是篇幅有限并注明出处的話,则引用是可允许的。

我知道不能上传有著作权的艺术品(比如画作和雕像),但玩具呢?玩具又不是艺术品!

参见:Category:Toys related deletion requests 尽管版权的范围因国家而略有差异,但认为版权仅适用于“艺术品”是一种误解。相反地,版权通常适用于更多种类的作品;以维基媒体基金会服务器所在的美国为例:版权保护适用于“固定於任何有形表达媒介中的原创作品”[9]。事实上,玩具通常是原创的(源于作者)、有作者的(人类创作者)、并固定於某個有形的介质(木头、织物等)之中。

那么,问题在于玩具是否应被视为交通工具和家具:因其本質上為实用物品而免受版权保护。 事实上,在某些国家,如日本,[10] 一般认为玩具是实用物品,因此没有资格获得版权。 但其他国家,如美国,则不认为玩具是实用物品。 因此,绘画、雕像和玩具都是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其照片需要原创作者的许可才能在共享资源上发佈。 就像是您不能上传毕加索雕塑的照片一样,您也不能上传1928年之後的米老鼠或宝可梦玩偶的照片。

美国的法律依据已在很多的案件中得到确立。例如,"盖伊玩具公司诉Buddy L公司案 "认为,"玩具飞机是用来玩耍和欣赏的,而享有版权的飞机绘画则是用来观赏和欣赏的。除了对真实飞机的描绘,玩具飞机与绘画一样,没有内在的实用物品功能"。[11] 例如,其他裁决也认为,"动物或玩偶的雕像或模型有权获得版权保护,这一点已无争议"[12] ,以及 "毫无疑问,填充玩具动物有权获得版权保护"。[13]

同样地,在美国,玩偶的衣服也被认定为可受版权保护,理由是它不像人类的衣服那样具有抵御风雨或保持端庄的实用功能(后者属于"有用物件")。[2] 大量诉讼表明,米老鼠或阿斯泰利克斯必须被视为艺术品,这意味着它们受版权保护,而一把普通的勺子或一张桌子却不是艺术品。 这些物品中的艺术元素可以获得版权,但前提是必须与实用元素分离。[14] 有些玩具也过于简单,不符合原创门槛,例如Kong狗玩具[15] 在美国,"完全复制汽车、飞机、火车或其他有用物件的玩具模型,且未在现有设计上添加任何创造性表达",則不符合版权保护条件。[16]

在其他情况下,可能需要进行“分离性”测试(见Star Athletica, LLC v. Varsity Brands, Inc.)。 维基共享资源的共識认为,性玩偶可受版权保护,因为其设计元素可与其实用功能分离。

上传某個玩具图片时,您必须证明该玩具在美国和玩具来源国都属于公有领域。在美国,即使玩具在来源国不符合版权条件,也会授予玩具版权。[17]

可是维基共享资源不是商业性网站呀!怎麼就不能合理使用?

维基共享资源不是商业性质的项目,但我们的项目范围要求所有文件都能自由地被商业使用,而不会与第三方之间产生版权纠纷。 合理使用這個論點在维基共享资源中不被允许。“合理使用”是一个不容易的合法例外,仅适用于在特定的受限上下文中使用的相关图片。它永远會不适用于整个都是受版权保护的材料的数据库。

可是没有图片的话我们怎么描述星球大战或者宝可梦这种主题?

确实,要舉例說明此类物件可能很难甚至不可能。不过,物件还是可以写的。它们没有插图并不影响维基媒体项目的活力。而且,有很多主题可以创建不侵犯第三方版权的插图。 即使是您自己绘制的皮卡丘也不能以自由版权协议发布。

某些维基媒体项目允许根据合理使用规定在本地上传非自由作品(包括非自由作品的衍生品)。允许上传的情况受到严格限制。在试图援引合理使用的要求之前,咨询相关项目的政策和指导方针是至关重要的。

公共领域的作品中受版权保护的角色的图像呢?

有时,以受版权保护的卡通人物(如小熊维尼米老鼠福尔摩斯)为主角的个别作品会进入公有领域。只有出现在公有领域作品中的角色的某些方面才可用于创作新的衍生作品。在有效版权作品中出现的角色的某些方面仍然受到保护。例如,在华纳兄弟诉 AVELA 案中,电影绿野仙踪的宣传海报从未获得版权。一家T恤衫公司将海报中的公有领域图像与1939年电影中仍受有效版权保护的口头禅结合在一起。法院裁定,只有图片属于公有领域,将其与受版权保护的口头禅结合在一起形成了新的作品,侵犯了华纳兄弟公司对该电影的有效版权。[18] 另请参见:Commons:Deletion requests/File:"Appreciate America. Come On Gang. All Out for Uncle Sam" (Mickey Mouse)" - NARA - 513869.tif,以了解更多法院的裁决。 在美国,角色的衍生表现形式也受版权法保护,直到创造该角色的原作品不再受版权保护为止。[18] 这种保护与商标的保护是分开的。有关特定角色版权状况的信息,请参见Commons:Character copyrights

我以前从未听说过!这算是某种创造性的诠释吗?

事实上,不能。例如,现代艺术雕像或绘画的照片也不能上传,人们也接受这一点。如果我们接受了漫画人偶和公仔人偶可被视为艺术品并因此受版权保护的法律标准,那么我们在这里只不過是套用這個标准规则罷了。

案例選輯

参见:共享資源:各種題材的著作權法規.

本指南与维基共享资源允许的图片选择有何关系?

  • 漫画人偶和公仔人偶: 不得使用照片、图画、绘画或任何其他复制品/衍生作品(只要是原件不屬於公有领域)。不得拍摄受版权保护的卡通人物的衍生品,如玩偶、公仔人偶、T恤衫、印花包、烟灰缸等。
  • 带画框的画作: 属于公共领域的绘画作品一般是允许使用的(参见共享资源:许可协议)。画框是三维物体,因此它的照片可能受版权保护。请记住 如果可以,请务必提供原创作者的姓名、生卒年以及创作时间!如果不知道,请提供尽可能多的来源信息(来源链接、出版地等)。其他的志愿者必须能够核实版权状况。此外,在某些国家,原创作者的精神权利--包括被冠以作者姓名的权利--是永久性的。无论哪种情况,您都需要获得作者的许可才能创作衍生作品。未经许可,您在原作者作品基础上创作的任何艺术作品在法律上都被视为原作者拥有的未经许可的复制品(未经原作者许可,不得从其他网站获取)。
  • Cave paintings: Cave walls are usually not flat, but three-dimensional. The same goes for antique vases and other uneven or rough surfaces. This could mean that photographs of such media can be copyrighted, even if the cave painting is in the public domain. (We are looking for case studies here!) Old frescoes and other paintings on flat surfaces in the public domain should be fine, as long as they are reproduced as two-dimensional artworks.
  • Photographs of buildings and artworks in public spaces: Those are derivative works, but they may be OK, if the artwork is permanently installed (which means, it is there to stay, not to be removed after a certain time), and in some countries if you are on public ground while taking the picture. Check 共享资源:全景自由. If your country has a liberal policy on this exception and learn more about freedom of panorama. Note that in most countries, freedom of panorama does not cover two-dimensional artworks such as murals.
  • Replicas of artworks: Exact replicas (even poor ones) of public domain works, like tourist souvenirs of the Venus de Milo, cannot attract any new copyright as they do not have the required originality. Hence, photographs of such items can be treated just like photographs of the artwork itself.
  • Photographs of three-dimensional objects: always copyrighted, even if the object itself is in the public domain. If you did not take the photograph yourself, you need permission from the owner of the photographic copyright (unless of course the photograph itself is in the public domain).
  • Images of characters/objects/scenes in books: subject to any copyright on the book itself. You cannot freely create and distribute a drawing of Albus Dumbledore any more than you could distribute your own Harry Potter movie. In either case you need permission from the author to create a derivative work. Without such permission any art you create based on their work is legally considered an unlicensed copy owned by the original author.
  • Fan art: See 共享资源:粉丝艺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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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rivatives of Free works

In general, derivatives of free works (such as described in Commons:Collages, but also any related work that modifies it) are usually allowed. However, there must be compatible licensing used. For Creative Commons licenses, see Compatible Licenses:

  • Adapting works licensed under CC BY-SA version 2 or higher can be re-licensed under the same or higher version of CC BY-SA (e.g. a derivative of a CC BY-SA 3 work could be either 3, 4, or both).
  • Adapting works licensed under CC BY-SA version 1 must be re-licensed as CC BY-SA 1.
  • Adapting works licensed under CC BY licenses can either use the original version or later versions of CC BY, or included in CC BY-SA (see "Can I include a work licensed with CC BY in a Wikipedia article even though they use a CC BY-SA license?")
  • If you're making a derivative of something else you yourself made, you can simplify this by Multi-licensing your earlier upload under more licenses. (So if you had a version 1 CC license, you can just go back and add a version 4 license, which simplifies things greatly.)
  • Adapting public domain or CC0 material means you have full freedom in picking a license for a derivative work.

參見

  • Collages are combinations of multiple images arranged into a single image
  • Screenshots are a type of derivative work

參考資料

  1. U.S. Copyright Act of 1976, Section 101. Retrieved on 2019-04-17.
  2. a b Pearlman, Rachel (2012-09-17). IP Frontiers: From planes to dolls: Copyright challenges in the toy industry. NY Daily Record. Retrieved on 2014-06-21.
  3. Weinberg, Michael (January 2013). What's the Deal with Copyright and 3D Printing? 9. Public Knowledge. Retrieved on 2016-09-22.
  4. Weinberg, Michael (January 2013). What's the Deal with Copyright and 3D Printing? 13. Public Knowledge. Retrieved on 2016-09-22.
  5. a b Summary Report: The Interplay Between Design and Copyright Protection for Industrial Products 4–5. AIPPI.
  6. VSL0069492. Retrieved on 29 October 2013.
  7. Compendium II: Copyright Office Practices - Chapter 500. University of New Hampshire School of Law.
  8. Commons:Deletion requests/Images of costumes tagged as copyvios by AnimeFan#Comment by Mike Godwin
  9. 17 U.S. Code § 102. Subject matter of copyright: In general. Retrieved on 2019-04-17.
  10. "Farby" doll is judged not to be a work of art. Sendai High Court (9 July 2002). Retrieved on 2019-04-17.
  11. (Gay Toys, Inc. v. Buddy L Corporation, 703 F.2d 970 (6th Cir. 1983)
  12. Blazon, Inc. v. DeLuxe Game Corp., 268 F. Supp. 416 (S.D.N.Y. 1965)
  13. R. Dakin & Co. v. A & L Novelty Co., Inc., 444 F. Supp. 1080, 1083-84 (E.D.N.Y. 1978)
  14. [1] Public domain maps]. Public Domain Sherpa. Retrieved on 2019-04-17.
  15. Kong Design (20 September 213). Retrieved on 2019-04-17.
  16. Compendium III § 313.4(A)
  17. HASBRO BRADLEY, INC. v. SPARKLE TOYS, INC., 780 F.2d 189 (2nd Cir. 1985).
  18. a b Warner Bros. v. AVELA (2011).

外部链接 

Case stud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