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le:NLC416-11jh005983-39660 公文程式實用要訣集解.pdf

From Wikimedia Commons, the free media repository
Jump to navigation Jump to search
Go to page
next page →
next page →
next page →

Original file(1,335 × 1,750 pixels, file size: 98.57 MB, MIME type: application/pdf, 788 pages)

Captions

Captions

Add a one-line explanation of what this file represents

Summary

[edit]
公文程式實用要訣集解   (Wikidata search (Cirrus search) Wikidata query (SPARQL)  Create new Wikidata item based on this file)
Author
上海法學編譯社著作
image of artwork listed in title parameter on this page
Title
公文程式實用要訣集解
Publisher
上海法學編譯社
Description

分總說、令、布告、任命狀、呈、咨、公函、批等10編

目錄
總說
體制
行文
敘法
效用
第一編 令之要訣
第一章 概說
第一節 令之意義
第二節 令之變遷
第二章 結構
第一節 令之措詞
第二節 令之撰述
第三章 用語
第一節 令之術語
第二節 令之成語
第四章 程式
第一節 用紙程式
第二節 書寫程式
第五章 體例
第一節 公布法律令
國民政府令(為公布修正僑務委員會組織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十條條文由)
國民政府令(為公布狩獵法定期施行由)
國民政府令(為公布各省陸地測量局組織條例暨中央各區陸地測量學校組織條例由)
國民政府令(為展長軍械防護法施行期間由)
國民政府令(為公布修正國民大會選舉法附表由)
國民政府行政院令(為公布各級警察機關編制綱要由)
國民政府司法院令(為公布公證暫行規則由)
國民政府考試院令(為公布修正高等考試法官考試條例由)
教育部令(為公布教育部電影教育委員會規則由)
實業部令(為公布實業部及附屬機關雇員考績規則由)
外交部令(為公布國際聯合會全權代表辦事處設置專門委員暫行辦法由)
交通部令(為公布郵政儲金匯業局辦事規則增修條文由)
交通部令(為修正並施行國內電報營業通則由)
財政部令(為廢止債券褒獎條例暨施行細則由)
軍政部令(為施行陸軍士兵進級條例暨廢止前所公布之陸軍士兵進級條例由)
軍政部令(為公布修正陸軍獸醫學校條例及編制表由)
司法行部 交通部會令(為公布施行郵局送達訴訟文書實施辦法由)
教育部 衛生署會令(為五月十五日定為兒童健康節由)
鐵道部 交通部會令(為公布鐵路航空互運辦法由)
訓練總監 內政部 軍政部會令(為公布兵役及齡男子調查規則由)
第二節 任免官吏令
國民政府令(為特派蔣中正為國防會議議長由)
國民政府令(為特派何應欽為計逆總司令由)
國民政府令(為免宋哲元兼河北全省保安司令職由)
國民政府令(為免陝西省第四區保安司令韓振聲及第七區保安司令鐘相毓等職由)
國民政府令(為免新疆省政府委員師世昌等職由
國民政府令(為派饒炎等為江西省縣長考試典試委員由)
司法行政部令(為調派田美棠署湖北襄陽地方法院首席檢察官由)
司法行政部令(為將張震寅以正缺推事分發湖北由)
江蘇省政府令(為委任彭介子為吳縣教育局局長由)
吳縣公安局令(為調任第一分局局員由)
第三節 有所指揮令
國民政府令(為褒揚國民政府委員黃郛由)
國民政府令(為優恤湖北省政府委員兼主席楊永泰由)
國民政府令(為褒恤滇省御匪殉城縣長由)
國民政府令(為重申睦鄰令仰遵守由)
國民政府令(為特赦刺殺孫傳芳之施劍翹徒刑由)
國民政府令(為褒獎太原綏靖主任閣錫山之母陳氏捐資救國由)
第二編 訓令要訣
第一章 概說
第一節 訓令意義
第二節 訓令變遷
第二章 結構
第一節 訓令措詞
第二節 訓令撰述
第三章 用語
第一節 訓令術語
第二節 訓令成語
第四章 程式
第一節 用紙程式
第二節 書寫程式
第五章 體例
第一節 飭遵之訓令
國民政府訓令(為頒發公務人員革除婚喪壽宴浪費暫行規程令仰遵照由)
國民政府行政院令(為推行新運成績列入行政長官考成令仰遵照由)
國民政府軍事委員會訓令(為死亡官兵請恤書表內子未填嗣者不得續請立嗣領恤令仰遵照由)
司法行政部訓令(為頒發監獄官學習成績考核及日記簿式令仰遵照由)
交通部訓令(為頒發整頓官軍電報收費辦法令仰遵照由)
財政部訓令(為頒發抽查印花辦理手續令仰一體遵照由)
衛生署 教育部訓令(為助產及護士職業學校應由主管教育機關會同衛生官署監督指導令仰遵照由)
江蘇省民政廳訓令(為指示糾正保甲缺點令仰遵照由)
上海市社會局訓令(為造具國貨出口清冊令仰遵照由)
無錫縣教育局訓令(為免費學額數量限期具報令仰遵照由)
第二節 飭查之訓令
國民政府軍事委員會訓令(徹查為嚴禁浮征保甲經費令仰遵照由)
江蘇省政府訓令(為查禁偽滿銅輔幣流行令仰遵照由)
南京警備司令部訓令(為飭查常紳電請釋放天甯寺僧人令仰呈復由)
上海市社會局訓令(為嚴查行使偽幣令仰遵照由)
第三節 飭知之訓令
國民政府訓令(為撤銷拿辦陳銘樞李濟琛令仰知照由)
國民政府行政院訓令(為胡故主席國葬日期全國停止娛樂並下半旗致哀令仰知照由)
國民政府司法院訓令(為單純持有鴉片毒品不適用刑法及禁煙禁毒治罪條例令仰知照由)
內政部訓令(為違警罰法譯本應受著作權法保障令仰知照由)
實業部訓令(為訴願書毋庸貼印花令仰知照由)
軍政部訓令(為廢止軍事法規五種令仰知照由)
司法行政部訓令(為頒發人民團體行文程式令仰知照由)
浙江高等法院訓令(為縣司法處承審員不兼軍法審判職務令仰知照由)
江蘇省政府訓令(為領有旅行證之煙民在旅行途中得攜帶煙具令仰知照由)
上海市社會局訓令(為公私中學採購全國現代高初中作文精華令仰知照由)
第一節 飭誡之訓令
國民政府訓令(為飭誡人民非法競選令仰遵照由)
國民政府軍事委員會訓令(為整飭軍紀風化令仰知照由)
司法行政部訓令(為飭誡濫押被告令仰遵照由)
交通部訓令(為飭誡發表新聞紙應嚴密慎重令仰遵照由)
教育部訓令(為飭誡採用不適用之小學教科學書令仰遵照由)
江蘇省財政廳訓令(為飭誡牙稅包商填發憑證私發小票令仰遵照制止由)
第三編 指令要訣
第一章 概說
第一節 指令意義
第二節 指令變遷
第二章 結構
第一節 指令措詞
第二節 指令撰述
第三章 用語
第一節 指令術語
第二節 指令成語
第四章 程式
第一節 用紙程式
第二節 書寫程式
第五章 體例
第一節 准許之指令
國民政府指令(為判決張學良對於長官暴行無罪脅迫一案卷判請核示令仰准照執行由)
國民政府行政院指令(為湖北省政府開辦城市區土地登記日期及各規程表件令準備案由)
司法行政部指令(為河北省各縣寄禁軍人案犯囚糧辦法及表式令準備案由)
浙江省黨部執行委員會指令(為轉呈吳興縣新聞記者聯合會會員名冊及草案等件令準備案由)
湖北省民政廳訓令(為呈據收回育嬰恢復保簡准予令縣斟酌辦理切實清查由)
江蘇省民政廳訓令(為準予各區設立區倉令仰督促進行由)
第二節 不准之指令
國民政府指令(為否准自請處分並請免職由)
湖南省政府指令(為否准免予折扣團隊津貼由)
上海市政府指令(為否准財政局徵收檢驗費由)
四川省教育廳指令(為擬抽畝捐彌補教育廳經費應由局呈縣轉呈核辦由)
第三節 飭遵之指令
國民政府指令(為廣東懲辦盜匪暫行條例應即廢止令仰轉飭遵照由)
國民政府司法院指令(為解釋羈押日數抵算刑期疑義令仰轉飭遵照由)
司法行政部指令(為規定積案計算標準令仰分別遵照由)
財政部指令(為縣立工廠售品單據應依法貼印花令仰遵照由)
交通部指令(為違反船舶法案件應量情辦理令仰轉飭遵照由)
實業部指令(辦規定防除松毛蟲辦法令仰遵辦由)
建設委員會指令(為改正蘇州電汽廠城鄉營業章程令仰轉飭遵照由)
江蘇省教育廳指令(為指示圖書館工作令仰轉飭遵照由)
第四節 飭知之指令
國民政府指令(為懇切慰留並給假一月藉資調攝令仰知照由)
國民政府行政院指令(為解答再訴願保留期限疑義令仰知照由)
國民政府司法院指令(為解答公務員吸煙交付懲戒案件疑義令仰知照由)
內政部指令(為核准陝西縣長檢定委員會章程令仰知照由)
實業部指令(為三繩組桿秤令准制用由)
司法行政部指令(為檢察官對於受處罰人得予管收令仰轉飭知照由)
江蘇省政府指令(為翻鞋作坊主與履業店主並無勞資對等地位令仰知照由)
吳縣縣政府指令(為弭盜從檢查船支入手令仰知照由)
第五節 駁斥之指令
國民政府指令(為所請變通展緩辦法着毋庸議令仰知照由)
國民政府行政院指令(為所請維持經費原案礙難照准令仰知由)
南京市政府指令(所請免予考試應毋庸議令仰與考由)
吳縣縣政府指令(所請撥選商團槍械嚴詞駁斥令仰知照由)
第六節 知悉之指令
國民政府指令(為呈報實業部附屬機關啟用印信日期已為知悉由)
國民政府指令(為呈報補行宣誓就職已為知悉由)
內政部指令(為呈送取締汽車速度辦法及報告表已為知悉由)
第四編 布告要訣
第一章 概說
第一節 布告意義
第二節 布告變遷
第二章 結構
第一節 布告措詞
第二節 布告撰述
第三章 用語
第一節 布告術語
第二節 布告成語
第四章 程式
第一節 用紙程式
第二節 書寫程式
第五章 體例
第一節 曉示之布告
福建省政府布告(為曉示各縣歷任縣長移交不清限期清理布告知照由)
浙江省財政廳布告(為曉示整理公債限期換償舊有債票布告知照由)
上海市政府布告(為曉示對於友邦須敦睦誼布告知昭由)
淞滬警備司令部布告(為曉示在戒嚴期內嚴禁散布謠言擾亂治安布告知照由)
崑山縣政府布告(為曉示整理花戶限期送縣登記布告知照由)
江蘇吳縣地方法院布告(為曉示試辦公證新制布告知照由)
上海市防空協會布告(為曉示取締未經軍政部兵工署檢驗蓋印之防毒面具等布告周知由)
上海市教育局布告(為曉示本市學校及社教機關認捐購機祝壽辦法布告知照由)
第二節 宣布之布告
國民政府考試院布告(為宣布舉行高等考試布告周知由)
實業部布告(為宣布設立上海魚市場布告遵照由)
財政部布告(為宣布續行開徵各項所得稅布告知照由)
淞滬警備司令部布告(為宣布臨時戒嚴布告周知由)
吳縣縣政府布告(為宣布旅居本縣遼吉黑熱四省公民選舉國民代表投票辦法布告知照由)
上海市土地局布告(為宣布開始丈量高行區土地布告周知由)
上海市社會局布告(為宣布人民團體改選日期標準布告周知由)
江蘇上海第一特區地方法院布告(為宣告大成股份有限公司百樂門飯店破產布告周知由)
第三節 勸誡之布告
軍政部布告(為勸諭民眾踴躍應徵兵役布告周知由)
軍政委員會禁煙委員會總會布告(為警告種運售煙犯並勸誡吸煙領照限戒布告周知由)
上海市黨部 上海市政府會銜布告(為勸諭市民貢獻一日所得充實國防經費布告周知由)
上海市政府布告(為勸諭勿與外僑滋生事端布告周知由)
杭州市政府布告(為勸諭厝厔主將自行營葬布告周知由)
睢寧縣政府布告(為勸諭推行度量衡新制布告周知由)
吳縣第一區區公所布告(為舉辦各鄉鎮公民宣誓勸諭准入參加布告周知由)
吳縣人民團體人員訓練大隊部布告(為勸誡未到受訓學員一體報到受訓布告遵照由)
第四節 徵求之布告
駐鄂綏靖主任公署 湖北省政府會銜布告(為懸賞緝拿吉岡炸彈兩案兇犯布告周知由)
吳縣縣政府布告(為徵收永佃稅布告周知由)
泰興縣政府布告(為催報土地布告周知由)
吳縣縣黨部布告(為催告黨員辦理移轉報到手續布告周知由)
上海市公安局布告(為調換第二期戒煙執照布告周知由)
上海市社會局布告(為再嚴催本市各工廠從速登記布告周知由)
南匯縣公安局布告(為懸賞嚴查大光出版人布告周知由)
如皋縣建設局布告(為建築如坎路丁岔段橋梁涵洞工程招商投票布告周知由)
第五編 任命狀要訣
第一章 概說
第一節 任命狀意義
第二節 任命狀變遷
第二章 程式
第一節 用紙程式
第二節 書寫程式
第三章 體例
第一節 特任官之任命狀
國民政府任命狀(為特任王用賓為司法行政部長由)
國民政府任命狀(為特任蔣作賓為內政部長由)
國民政府任命狀(為特任何應欽為軍政部長由)
國民政府任命狀(為特任張群為外交部長由)
國民政府任命狀(為特任王世傑為教育部長由)
國民政府任命狀(為特任吳鼎昌為實業部長由)
第二節 簡任官之任命狀
國民政府任命狀(為簡任程天固為財政部政務次長由)
國民政府任命狀(為簡任高自明為察哈爾省民政廳長由)
國民政府任命狀(為簡任陶昌善為財政部公債司司長由)
國民政府任命狀(為簡任陶同傑署中央救災準備金保管委員會主任秘書由)
國民政府任命狀(為簡任馮治安為河北全省保安司令由)
國民政府任命狀(為簡任章鴻春為駐日本國大使館陸軍武官由)
第三節 薦任官之任命狀
國民政府任命狀(為薦任臧啟芳為江蘇省第二區行政督察專員由)
國民政府任命狀(為薦任潘公展為上海市公用局局長由)
國民政府任命狀(為薦任蔡勁軍上海市公安局局長由)
國民政府任命狀(為薦任馬葆珩為江西省第一區行政督察專員由)
國民政府任命狀(為薦任沈慶圻為財政部參事由)
國民政府任命狀(為薦任鄧翔海為江蘇省吳縣縣長由)
第四節 委任官之任命狀
司法行政部委任狀(為委任殷文運試署江蘇南通地方法院書記官由)
江蘇省政府委任狀(為委任張漢威為吳縣公安局局長由)
吳縣縣政府委任狀(為委任石少英為第一區德馨鎮鎮長由)
吳縣教育局委任狀(為委任曹貫之為泰伯小學校校長由)
吳縣公安局委任狀(為委任府鴻聲為第一分局第六分駐所巡官由)
吳縣第一區區公所委任狀(為委任郁長卿為本區新聞鎮第一保保長由)
第六編 呈之要訣
第一章 概說
第一節 呈之意義
第二節 呈之變遷
第二章 結構
第一節 呈之措詞
第二節 呈之撰述
第三章 用語
第一節 呈之術語
第二節 呈之成語
第四章 程式
第一節 用紙程式
第二節 書寫程式
第五章 體例
第一節 呈請
國民政府軍事委員會蔣委員長呈國民政府(為呈請特赦張學良仰祈鑒核施行由)
國民政府軍事委員會蔣委員長呈中國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為西安事變引咎呈請處分並請免去本兼各職仰祈鑒核由)
河北高等法院院長鄧哲熙呈司法院(為據第一分院請示官辦營業應否視為法人得提起自訴疑義呈請解釋由)
定海縣縣長沈溥呈浙江高等法院(為據本縣第四區金一鄉第五保長請轉解釋修正本省二五減租辦法五條三項疑義呈請解釋由)
上海市社會局局長潘公展呈市政府(為調節民食平準糧價特舉辦糧食轉運登記請轉咨財政鐵道等部遵照助理由)
上海市市商會呈市黨部執行委員會(為呈請解釋國民大會延期後對人民團體之改選應否舉行由)
上海市總工會呈中央黨部執行委員會(為呈請修改工會法條仰祈鑒核轉咨立法院由)
上海公民王棟呈行政院(為呈請撥還墊付給養等費仰祈俯賜准予撥款由)
第二節 呈報
行政院副院長孔祥熙呈中央執行委員會 中央政治委員會 國民政府(為卸除代理院長職責呈報備案由)
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長鄭烈呈司法行政部(為張學良在西安叛變呈報偵查檢舉辦理情形祈鑒核由)
江蘇省建設廳呈省政府(為呈報改組及移交情形祈鑒核備案由)
湖南私立大中中學校董會主席楊之水呈湖南教育廳(為呈報開辦情形祈鑒核備案由)
上海政和實業公司呈社會局(為呈報失火情由祈鑒核備案由)
天津市公民劉理華呈公安局(為長子被綁請求營救緝捕祈鑒核由)
第三節 呈述
國民政府軍事委員會蔣委員長呈中央執行委員會 國民政府(為呈述辭職並加懲處原由祈鑒核俯准由)
上海市商會呈司法行政部(為呈述法院收受債券為證金理由祈鑒核由)
吳縣縣立醫院院長楊和慶呈縣政府(為呈述擴充醫院設備之三期計劃祈鑒核由)
上海市銀作業公會呈上海市政府 上海特別市黨部執行委員會 上海市商會(為呈述變通用銀管理規則理由 祈鑒核由)
吳縣東吳戲院經理洪青圭呈公共娛樂事項審查委員會(為呈述白玉霜在舞台出演中央並無禁令祈加復職由)
吳縣公民陸菊坡呈縣政府(為呈述業佃問題祈鑒核由)
第四節 呈復
教育部呈國民政府(為呈覆各校教員自編講義擬令各校長暨督學負責考查由)
江蘇省建設廳會銜 江蘇省民政廳會銜呈省政府(為核復鄉村合作社組織法草案由)
廣東省教育廳呈教育部(為呈復留日學款辦法由)
上海市黨部呈中央執行委員會(為據情呈復調查黃龐兩先烈旅滬家族由)
第五節 呈送
國民政府軍事委員會蔣委員長呈中央執行委員會(為呈送張學良請罪書祈鑒核由)
財政部呈行政院(為呈送製造貨物關棧章程請予備案由)
浙江省黨部呈中央黨部(為呈送三中全會建議案祈鑒核轉送審議由)
南京市土地局呈市政府(為呈送支出計算書暨收支對照表祈鑒由)
杭州市政府呈浙江省政府(為呈送修理浙江陣亡將士墓地說明書及圖樣預算祈鑒核由)
定海縣政府呈建設廳(為送漁民消費販賣合作社社章草案祈鑒核由)
第七編 咨之要訣
第一章 概說
第一節 咨之意義
第二節 咨之變遷
第二章 結構
第一節 咨之措詞
第二節 咨之撰述
第三章 用語
第一節 咨之術語
第二節 咨之成語
第四章 程式
第一節 用紙程式
第二節 書寫程式
第五章 體例
第一節 咨知
國民政府司法院咨行政院(為旅社酒肆茶樓等並非院字一四○三號解釋中之所謂店鋪希查照由)
內政部咨各省市政府(為通咨保甲組織要點希查照由)
教育部咨湖北省政府(為推行改良私塾辦法希查照由)
財政部咨江蘇省政府(為正當商品運銷檢查員不得任意留難希查照由)
交通部咨財政部(為關於郵局暫停收寄糖精咖啡精等包裹照常收寄希查照由)
實業部咨山東省政府(為漁業證不應收取登記費希查照轉飭遵照由)
浙江省民政廳咨浙江高等法院(為改訂民政廳衛生實驗處附設衛生試驗所應收煙犯案內人犯小便檢驗費額及區縣送驗手續咨請查照由)
實業部咨河南省政府(為解答工廠安全及衛生檢查細則第二十七條疑義希轉飭知照由)
第二節 咨請
國民政府行政院咨司法院(為江蘇省政府呈請解釋執行行政處分適用程序疑義咨請查照解釋見復由)
交通部咨上海市政府(為各機關購買材料交招商局優先承運咨請查照辦理由)
財政部咨交通部(為公務員薪給報酬等所得稅稅款由郵政儲金匯業局經收咨請飭屬知照由)
實業部咨各省市政府(為頒發各省市縣造林運動宣傳周辦法大綱咨請飭屬籌備舉行由)
內政部咨福建省政府(為修正福建省各縣政府暫行組織規程准予備案咨請查照由)
內政部 司法行政部會咨各省市政府(為人民陳文訴件應記明戶籍咨請飭屬辦理由)
江蘇省政府咨司法行政部(為查核保護森林懲罰條例咨請查照見復由)
廣東省政府咨財政部(為查禁花會賭博咨請轉飭專員查照辦理由)
湖南省 江西省 安徽省省政府會咨財政部(為咨請徵收洋米進口稅希見復由)
交通部咨鐵道部(為核減郵車過江費咨請查照飭屬照辦由)
第三節 咨查
內政部咨各省省政府 西康建省委員會(為查報所屬縣長擬敘級俸咨請查照由)
教育部咨江蘇省政府(為免予拆除蘇州月城咨請查核辦理見復由)
實業部咨湖北省政府(為制止擅採鐵礦咨請查照見復由)
江蘇省政府咨財政部(為咨請撥還土棟軍事墊款希查照辦理由)
第四節 咨復
國民政府咨中央執行委員會(為咨復實施太湖濬墾計劃希查照由)
國民政府司法院咨行政院(為咨復解釋領取股息期限疑義希查照由)
實業部咨江蘇省政府(為咨復采土製造磚瓦應依土石採取規則辦理希查照飭遵由)
內政部咨湖北省政府(為咨復准予漢口市土地登記施行細則備案希查照由)
財政部咨南京市政府(為咨復皮製造物品販賣業按營業額稅徵收千分之六希查照轉飭知照由)
交通部咨福建省政府(為咨復五篷業系民船業之一部應加入民船業公會希查照轉飭遵辦由)
鐵道部咨湖北省政府(為咨復辦理以工代賑修築粵漢鐵路情形希查照由)
浙江省政府咨財政部(為咨復收回漁輪並撤銷漁稅局等辦法希查照由)
江蘇省政府咨交通部(為咨復無錫電汽車業收歸市辦一案已飭縣查復希查照由)
福建省民政廳咨教育廳(為咨復自治經費不能移充教育經費希查照由)
第八編 公函要訣
第一章 概說
第一節 公函意義
第二節 公函變遷
第二章 結構
第一節 公函措詞
第二節 公函撰述
第三章 用語
第一節 公函術語
第二節 公函成語
第四章 程式
第一節 用紙程式
第二節 書寫程式
第五章 體例
第一節 函知
國民政府司法院函致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總事務所(為解答工商業同業公會法施行細則第十條疑義函請查照飭知由)
國民政府文官處函致本府直轄各機關 軍事委員會禁煙委員會總會(為更正禁煙毒兩治罪暫行條例各誤繕一字函請查照由)
國民大會遼吉黑熱四省代表選舉事務所函致上海市國民大會代表選舉事務所(為解釋公民有兩個特種選舉疑義函請查照由)
中央黨部民眾訓練部函致上海市市黨部(為國選初選辦竣人民團體恢復改選函達查照飭知由)
交通部函致禁煙總會(為函知郵政機關人員禁煙簽證切結辦法希查照准予援案照辦由)
交通部函致軍政部(為函知械彈郵寄郝法希查照由)
財政部函致衛生署(為準由藥商領照自運小量藥用硫磺氯酸鉀希查照由)
內政部函致行政院秘書處(為對於南京市土地登記聲明異議人須知辦法議復函請查照由)
實業部函致江陰縣黨部(為函知報社社長不得加入工會希查照由)
浙江省建設廳函致財政廳(為函知治螟經費籌撥一半查照轉給由)
兩浙鹽務稅警局函致浙江高等法院(為函知奉令改組情形希查照由)
上海市商會函致各同業公會(為議決倡導以一日貢獻國家希查照奉行由)
第二節 函送
國民政府行政院函致全國經濟委員會(為函發衛生署公共衛生人員訓練所章程希查照由)
國民政府司法院函致文官處(為函北平前大理院印章希查收銷毀由)
國民政府主計處函致教育部(為函發教育部會計室辦事細則希查照由)
內政部函致各省市政府(為函送軍用槍炮取締條例希查照飭屬遵照由)
司法行政部函致最高法院(為函送籌設看守訓練所一覽表希查照由)
交通部電政司函致各電政管理局(為函發國內長途電話三分鐘制價目計算標準希查照由)
浙江省黨部執行委員會函致浙江省政府(為函送夏季運動宣傳方案希飭屬協助由)
湖南省政府秘書處函湖南電政管理局(為函送無線電信條例希查照轉發由)
第三節 函請
國民政府文官處函致本府直轄各機關 政務官懲戒委員會 司法院(為縣司法處刑事案件覆判暫行條例第一條但書內判字系列字之誤函請查照更正由)
全國經濟委員會秘書處函致司法院秘書處(為函請解釋工廠中之機器生財設定抵押權疑義即希查照見復由)
銓敘部函致司法院(為函請解釋法院組織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疑義希查照見復由)
內政部函致最高法院(為函請解釋電影片等之著作物註冊費計算標準希查照見復由)
實業部函致新生活運動委員會(為函請推進度量衡列入新運希查核辦理見復由)
最高法院檢察署函致最高法院(為函請解釋關於結婚儀式疑義希查照見復由)
吳縣縣黨部函致吳縣公安局(為函請取締琳琅藝社希查照辦理見復由)
上海市商會函致財政部稅務署(為函請告誡印花稅檢查員濫施職權希查照見復由)
上海市商會函致公共租界工部局(為函請勿濫施拘罰腳踏車希查照轉知警務處由)
上海市總工會函致上賣煙酒稅分局(為函請免究楊松山希查照由)
上海市郵務工會函致上海市公安局(為函請限期緝兇希查照辦理見復由)
上海市雜糧油餅業同業公會函致市商會(為函請制止粵增征麩類捐希查照由)
第四節 函復
國民政府司法院函致銓敘部(為函復法院組織法四十八條二項疑義已解釋希查照由)
國民政府司法院函致中央執行委員會民眾訓練部(為函復停止任用處分疑義已為解釋希查照轉知由)
交通部函致中央執行委員會宣傳部(為郵局收寄立券報紙不滿五百份以上者仍應按份貼票函複查照由)
交通部函致中央執行委員會秘書處(為周刊旬刊不得依第二類新聞紙寄遞函複查照由)
財政部函致中央銀行(為解答所得稅暫行條例疑義函複查照由)
財政部統稅署函致上海市商會(為函復簿折換貼印花時效准照習慣大結束為起訖希查照由)
司法行政部函致外交部(為函復警局長詢問證人之效力希查照由)
實業部函致江蘇省江陰縣黨部(為解答工會會員資格得喪疑義函複查照由)
浙江高等法院函致定海縣政府(為解答祀田及撤田疑義二點函複查照飭知由)
浙江高等法院函致浙江省政府(為解釋學田減租辦法函複查核飭遵由)
江蘇省政府函致財政部(為函復不能放行運米出境希查照飭知由)
上海市政府函致租界納稅華人會(為華產應向中國官廳註冊函複查照由)
第九編 批之要訣
第一章 概說
第一節 批之意義
第二節 批之變遷
第二章 結構
第一節 批之措詞
第二節 批之撰述
第三章 用語
第一節 批之術語
第二節 批之成語
第四章 程式
第一節 用紙程式
第二節 書寫程式
第五章 體例
第一節 准許之批
國民政府行政院批(為準予令行市府即行撤銷肉類檢驗費批仰知照由)
國民政府行政院批(為準予令行鐵道軍政兩部核辦沿江堤岸實行兵工築路批仰知照由)
國民政府司法院批(為準予公布法律文件刊載民報業已函令各法院查照批仰知照由)
中央黨部執行委員會批(為準予整頓關稅法批仰知照由)
財政部批(為準予暫緩開徵存款利息所得稅批仰知照由)
財政部批(為準免西藥進口稽查批仰知照由)
財政部批(為準予修正印花稅處罰手續批仰知照由)
實業部批(為準予制止仿造專利物非法營利批仰知照由)
實業部批(為準予查禁日侵輪略海產批仰知照由)
外交部批(為越捕槍殺劉福高案准予提出交涉批仰知照由)
鐵道部批(為準予飭局備車救濟煤運批仰知照由)
上海市政府批(為準予免徵吳淞小車捐批仰知照由)
第二節 飭知之批
國民政府行政院批(為華北走私已令主管各部設法防止批仰知照由)
國民政府行政院批(為取締華北走私正在籌議防止辦法批仰知照由)
國民政府行政院批(為勸導各機關及民眾採用國產電器已通飭遵照批仰知照由)
財政部批(為解答特派銀行錢荘停業後清理專員之理由批仰知照由)
財政部批(為發票未載明金額法院判罰並無錯誤批仰知照由)
財政部批(為統一鈔票式樣正統籌計劃批仰知照由)
財政部批(為解釋所得稅暫行條例疑義批仰知照由)
財政部批(為古物出境須經鑑定方得驗放批仰知照由)
實業部批(為解答礦業權與礦山土地所有權之性質批仰知照由)
實業部批(為解答工會會員資格問題批仰知照由)
實業部批(為解答漁業法及其施行細則各疑義批仰知照由)
交通部批(為解答航務疑問批仰知照由)
司法行政部批(為解答縣司法處律師執行事務辦法第七條疑義批仰知照由)
司法行政部批(為解答縣司法處辦理訴訟補充條例疑義批仰知照由)
吳江縣政府批(為李雲伯病故欠糧無從徵收應由該鄉長負責證明呈候核辦批仰知照由)
江蘇高等法院檢察處批(為拘押系呈奉財政廳准案押追並非被科長濫權捕押批仰知照由)
第三節 飭遵之批
財政部批(為工人簿冊毋庸貼用印花批仰遵照由)
財政部批(為鐘錶保用單應貼印花批仰遵照由)
財政部批(為商店所用信稿簿等應予免貼印花批仰遵照由)
財政部批(為工友日記簿記載營業賬目者應貼印花批仰遵照由)
財政部批(為發貨力資單應依發貨票例貼用印花批仰知照由)
財政部批(為解答搪瓷公司支款憑單貼花疑義批仰知照由)
實業部批(為呈請登記小規模漁業權利就依法定手續批仰靜候縣府核辦由)
吳縣縣政府批(為結欠田賦定期標賣抵償仰將契據個串呈府批仰遵辦由)
第四節 駁斥之批
財政部批(為請求所得稅暫緩施行應毋庸議批仰知照由)
財政部批(為銀錢臨時收據免貼印花應毋庸議批仰知照由)
財政部批(為薪金所得稅起征點不准變更批仰知照由)
實業部批(為不准另行請領礦業執照批仰知照由)
實業部批(為呈請工會月費收據免貼印花殊無根據批仰知照由)
交通部批(為電話押租呈請展緩追加礙難照准批仰知照由)
浙江省政府批(為質問沒收漁輪等問題駁斥毋瀆批仰知照由)
江蘇省財政廳批(為呈請免加漕糧礙難照准批仰知照由)
吳縣縣政府批(為駁斥呈詞不明事理批仰知照由)
吳縣縣政府批(為呈請換發煙照礙難照准批仰知照由)
第十編 雜體文要訣
第一章 與前述相類之雜體文
第一節 與訓令體例相似者
國民政府行政院電令(為西安事變突發電令維持秩序安定民眾由)
財政部電令(為魯津運滬人絲織品須憑海關運銷執照電令遵照由)
吳縣縣政府代電(為催報公民登記名冊電仰遵照轉飭由)
江蘇省政府代電(為嚴密保護鐵道電仰飭屬知照由)
吳縣縣長手諭(為諭飭派員向區催造選民冊仰即遵辦由)
吳縣公安局長手諭(為嚴飭部屬按時到部辦公仰各遵照由)
第二節 與布告體例相似者
上海市公用局通告(為舉辦發給營業人力車主憑證通告周知由)
上海市公安局通告(為開始檢舉煙民登記通告周知由)
陸軍第二十一師賞格(為呈繳軍火賞格通告周知由)
憲兵司令部賞格(為緝拿逃兵賞格通告周知由)
考試院廣告(為建築典試委員會官舍招標廣告周知由)
津浦鐵路管理局廣告(為展延贖還購車公債票截止日期廣告周知由)
吳縣地方法院牌示(為判決吸食鴉片案牌示周知由)
軍政部兵工署牌示(為招標承買飼料廢品牌示周知由)
上海公安局 上海衛生局條示(為取締市內出售不良清涼飲食物品布告周知由)
上海社會局條示(為取締嚮導社及其變相組織布告周知由)
嘉定縣第一區區公所揭示(為分配鄉鎮公所經費揭示由)
華商紗布交易所揭示(為加征特別證據金揭示由)
上海市公安局給示(為保護世界大戲院布告周知由)
上海市公用局給示(為給示保護漁業由)
上海市普通考試典試委員會榜示(為榜示考試及格人員等第仰周知由)
江蘇高等法院榜示(為榜示取錄承審員第二試由)
第三節 與呈文體例相似者
上海市商會電呈行政院軍政部(為貢獻能槍珠以祝蔣委員長壽辰電陳鑒核飭遵由)
山西省黨部電呈中央執行委員會(為張逆學良背叛黨國劫持委座電呈鑒核迅予明令討伐並設法營救由)
上海市商會代電呈財政部 司法行政部(為電請糾正公務人員沒收銀幣俯賜予以令禁由)
全國商會聯合會代電呈內政部 國民政府行政院 實業部(為電請收回區署對農工商團體用令成命以後行文互用公函以杜流弊由)
上海市商會吳淞事務所致商會說帖(為請救濟吳淞災區由)
上海市房屋公會致工部局說帖(為解決公共租界水費問題由)
松江縣第一區區公所意見書(為發表整頓衛生辦法意見由)
江蘇省中等學校教職員聯合會意見書(陳述經費折扣由)
上海市商會監察委員方椒伯建議書(為建議銀錢業押款保險應指定華商由)
上海市公用局建議書(為建議技術人才互相調用由)
吳縣縣黨部幹事報告書(為報告調查華錦堂藉卜斂錢欺騙愚民一案經過情形祈核奪由)
南京市政府報告書(為報告辦理市政情形由)
國民政府委員汪兆銘簽呈國民政府(為簽呈請予特赦行刺人犯祈核准由)
上海市教育局簽呈市政府(為報告調任校長經過祈察核由)
吳縣公安局呈縣政府節略(為報告查勘西津橋劫案經過祈鑒核轉呈備案由)
漢口市黨部呈中央執行委員會(為呈請規定十二月二十五日為民族復興節祈鑒核由)
第四節 與公函體例相似者
軍事委員會副委員長馮玉祥電函張學良(為請先釋放委座返京自願留居西安保證希明察示復由)
青島市長沈鴻烈電函張學良(為請懸崖勒馬幡然變計即日保護委座離陝由)
上海市黨代電張學良(為電勸及速悔悟恢復委座自由由)
軍事委員會副委員長閻錫山電張學良(為擬問題四個嚴為質問祈諒察自圖由)
軍事委員會委員長蔣中正便函(為集款捐機考謝全國同胞同志由)
立法院委員衛挺生便函(為徵詢改革會計年度意見請於十日內見復由)
松江縣第一區區公所致鄉鎮長通知(為調查戶口應督同人員加緊工作通知查照由)
吳縣第一區區公所致各鄉鎮公所通知(為歷行節約救國通知查照由)
蔣委員長對張學良楊虎城發表之告書(為蔣委員長離陝前訓勉服從中央命令由)
中央宣傳部告全國同志同胞書(為討伐張逆學良由)
第二章 體例別具一格之雜體文
第一節 屬於宣告類者
全國新聞界對時局發表共同宣言(為對西安叛變群情憤激擁護政府一切對內對外方針與政策由)
上海市各界代表宣言(為擁護中央討伐張逆由)
行政院副院長孔祥熙通電(為代理院務悉照既定方針努力願國人相與共勉由)
海軍將領陳紹寬等通電(為謹率全軍將士執戈待命共掃逆氛由)
第二節 屬於會議類者
中央執行委員何應欽等提議案(為扶助國內生產事業由)
中央委員唐紹儀等提議案(為提請明令撤銷西南執行部及西南政委會其在西南指導黨務政治同志均當集中中央共同負責由)
各種常會與臨時會會議錄
各種聯席會或談話會會議錄
第三節 屬於宣誓者
出師宣誓詞
公民宣誓詞

Language Chinese
Publication date 民國35[1946]
Source
institution QS:P195,Q732353
(民國時期文獻 民國圖書)
館藏信息
InfoField
MG/H152.3
主題
InfoField
公文 公文 寫作
中圖分類
InfoField
H152.3
載體形態
InfoField
50,734頁

Licensing

[edit]
This image is in the public domain because it is a mere mechanical scan or photocopy of a public domain original, or – from the available evidence – is so similar to such a scan or photocopy that no copyright protection can be expected to arise. The original itself is in the public domain for the following reason:
Public domain
This image is now in the public domain in China because its term of copyright has expired.

According to copyright law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with legal jurisdiction in the mainland only, excluding Hong Kong and Macao), amended November 11, 2020, Works of legal persons or organizations without legal personality, or service works, or audiovisual works, enter the public domain 50 years after they were first published, or if unpublished 50 years from creation. For photography works of natural persons whose copyright protection period expires before June 1, 2021 belong to the public domain. All other works of natural persons enter the public domain 50 years after the death of the creator.
According to copyright laws of Republic of China (currently with jurisdiction in Taiwan, Penghu, Kinmen, Matsu, etc.), all photographs and cinematographic works, and all works whose copyright holder is a juristic person, enter the public domain 50 years after they were first published, or if unpublished 50 years from creation, and all other applicable works enter the public domain 50 years after the death of the creator.

Important note: Works of foreign (non-U.S.) origin must be out of copyright or freely licensed in both their home country and the United States in order to be accepted on Commons. Works of Chinese origin that have entered the public domain in the U.S. due to certain circumstances (such as publication in noncompliance with U.S. copyright formalities) may have had their U.S. copyright restored under the Uruguay Round Agreements Act (URAA) if the work was under copyright in its country of origin on the date that the URAA took effect in that country. (For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the URAA took effect on January 1, 1996. For the Republic of China (ROC), the URAA took effect on January 1, 2002.[1])
To uploader: Please provide where the image was first published and who created it or held its copyright.

You must also include a United States public domain tag to indicate why this work is in the public domain in the United States. Note that this work might not be in the public domain in countries that do not apply the rule of the shorter term and have copyright terms longer than life of the author plus 50 years. In particular, Mexico is 100 years, Jamaica is 95 years, Colombia is 80 years, Guatemala and Samoa are 75 years, Switzerland and the United States are 70 years, and Venezuela is 60 years.


čeština  Deutsch  English  português  română  slovenščina  Tagalog  Tiếng Việt  македонски  русский  മലയാളം  ไทย  한국어  日本語  简体中文‎  繁體中文  +/−



This tag is designed for use where there may be a need to assert that any enhancements (eg brightness, contrast, colour-matching, sharpening) are in themselves insufficiently creative to generate a new copyright. It can be used where it is unknown whether any enhancements have been made, as well as when the enhancements are clear but insufficient. For known raw unenhanced scans you can use an appropriate {{PD-old}} tag instead. For usage, see Commons:When to use the PD-scan tag.


Note: This tag applies to scans and photocopies only. For photographs of public domain originals taken from afar, {{PD-Art}} may be applicable. See Commons:When to use the PD-Art tag.

File history

Click on a date/time to view the file as it appeared at that time.

Date/TimeThumbnailDimensionsUserComment
current00:03, 24 April 2023Thumbnail for version as of 00:03, 24 April 20231,335 × 1,750, 788 pages (98.57 MB)PencakeBot (talk | contribs)Upload 公文程式實用要訣集解 (1/1) by 上海法學編譯社著作 (batch task; nlc:data_416,11jh005983,39660; 民國圖書-PD2022.3; 公文程式實用要訣集解)

Metadat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