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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
方俊傑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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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
最新商事法論
Publisher
方俊傑律師事務所[發行者]
Description

共5編。第1編為概論,論述商法的概念,歐洲、日本和我國商法的沿革,以及商法的立法制度等;余編分別論述公司法、票據法、保險法、海商法的理論和應用。書末附《公司法原則草案總說明書》、《票據法草案說明書》、《商業登記法》(全文)等

目錄
第一編 泛論
第一章 商事法之概念
第一節 商之意義
第二節 商法之意義
第二章 商法之沿革及法系
第一節 歐洲商法之沿革
第二節 日本商法之沿革
第三節 我國商事法之沿革
第四節 商法之法系
第三章 商法之立法制度
第一節 商法法典編訂之體例
第二節 民商法合一之範圍
第四章 商業
第一節 商業之意義
第二節 商業之種類
第五章 小規模營業
第六章 商業登記
第一節 商業登記之起源
第二節 商業登記之制度
第三節 商業登記之事項
第四節 商業登記之公告
第五節 商業登記及公告之效力
第六節 利害關係人之權利
第七章 商業賬簿
第一節 商業賬簿之意義
第二節 商業賬簿之種類
第三節 商業賬簿記載之方法
第四節 商業賬簿之保存
第八章 商號
第一節 商號之意義
第二節 商號之性質
第三節 商號之選定
第四節 商號之登記
第五節 商號廢止變更或轉壞之登記
第六節 商號之轉讓
第七節 商號之繼承
第二編 公司法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公司之概念
第二節 公司之沿革
第三節 我國公司發之沿革
第四節 公司法之性質
第五節 公司法之編纂
第二章 通則
第一節 公司之意義
第二節 公司之種類
第三節 公司之名稱
第四節 公司之住所
第五節 公司之人格
第六節 公司之能力
第七節 公司之設立
第一款 設立主義
第二款 訂立章程
第三款 設立登記
第八節 公司之一般登記
第九節 公司之合併
第一款 合併之意義
第二款 合併之種類
第三款 合併之程序
第四款 合併之效果
第十節 公司之解散
第三章 無限公司
第一節 無限公司之起源
第二節 無限公司之意義
第三節 無限公司之設立
第一款 訂立章程
第一項 必要事項
第二項 任意事項
第二款 設立登記
第四節 公司之內部關係
第一款 出資
第二款 盈虧分派
第三款 執行業務
第一項 執行業務股東之權利
第二項 執行業務股東之義務
第四款 不執行業務股東之業務監視權
第五款 章程變更及公司事業範圍外之行為
第六款 競業之禁止
第七款 股份轉讓之限制
第五節 公司之對外關係
第一款 公司之代表
第一項 代表公司股東之權限及責任
第二項 代表權利害衝突之防止
第二款 股東之責任
第一項 新人股東之責任
第二項 類似股東之責任
第三款 公司財產之維持
第六節 股東之退股
第一款 退股之事由
第二款 退股之效果
第七節 無限公司之解散
第八節 清算
第一款 清算人之任免
第二款 清算人之職務
第三款 清算人之法定權限
第四款 清算之完結
第五款 賬薄文件之保存
第六款 公司解散後之股東責任
第四章 兩合公司
第一節 兩合公司之起源
第二節 兩合公司之意義
第三節 適用法規
第四節 兩合公司之設立
第五節 兩合公司之內部關係
第六節 兩合公司之對外關係
第七節 兩合公司股東之退股
第八節 兩合公司之解散
第九節 公司組織之變更
第十節 兩合公司之清算
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節 股份有限公司之起源
第二節 股份有限公司之意義
第三節 公司之設立
第一款 發起人
第二款 訂立章程
第三款 發起設立
第四款 募集設立
第一項 發起人認定股份總數之一部
第二項 招股
第三項 認股
第四項 第一次股款之繳納及其延欠之取締
第五項 創立會
第六項 設立登記
第五款 設立登記之效力
第四節 股分
第一款 股分之金額
第二款 股分之共有
第三款 股分有限公司股分無限公司兩合公司股分之差異
第四款 股票
第一項 股票之性質
第二項 股票之種類
第三項 股票之發行時期
第四項 股票應記載之事項
第五項 無記名式股票發行之限制
第六項 股票之轉讓
第五款 股分轉讓及銷除之限制
第六款 公司收買或收押自己股分之禁止
第七款 繳納股款之程序
第五節 股東名簿應記載之事項
第六節 股東之權利義務
第一款 股東之權利
第二款 股東之義務
第七節 股份有限公司之機關
第一款 股東會
第一項 股東會之召集
第二項 股東會之職權
第三項 股東表決權之限制
第四項 股東會決議之方法事項及記錄
第五項 股東會召集或決議無效之聲請
第二款 董事
第一項 董事之資格
第二項 董事之任免
第三項 董事之人數及任期
第四項 董事之補選
第五項 董事之權限
第六項 董事之權利
第七項 董事之義務
第八項 董事之責任
第九項 對於董事之訴訟
第三款 監察人
第一項 監察人之資格
第二項 監察人之任免
第三項 監察人之人數及任期
第四項 監察人之職務
第五項 監察人之權限
第六項 監察人之責任
第七項 監察人之報酬
第八項 對於監察人之訴訟
第八節 股分有限公司之會計
第一款 會計確定之程序
第一項 各種表冊之造具
第二項 各項表冊之備置
第三項 各項表冊之承認及公告
第四項 各項表冊之呈報
第二款 公積金之提存
第三款 股息及紅利之分派
第四款 建設利息之分派
第五款 股息及紅利分派之標準
第六款 業務及財產檢查之聲請
第九節 公司債
第一款 公司債之募集
第二款 應募公司債之方式
第三款 公司債應募書之要件
第四款 公司債額及債還時逾額之限制
第五款 公司債之債權
第六款 公司債之成立
第七款 公司債之存根簿
第十節 變更章程
第十一節 資本之增加
第一款 新股之添募
第二款 股東會之召集
第三款 增加資本之登記
第四款 新股票之發行
第十二節 資本之減少
第一款 減資之方法
第二款 減資之程序
第十三節 股分有限公司之解散
第一款 解散之是由
第二款 解散之決議
第三款 解散之通知及公告
第十四節 清算
第一款 清算人之任免
第二款 清算人之職務
第三款 清算人之權限
第四款 清算之完結
第五款 重行分派之聲請
第六章 股分兩合公司
第一節 股份兩合公司立法上之沿革
第二節 股分兩合公司之存廢問題
第三節 股分兩合公司之意義
第四節 適用法規
第五節 設立之程序
第六節 股分兩合公司之機關
第七節 股份兩合公司之解散
第八節 公司組織之變更
第九節 股分兩合公司之清算
第七章 罰則
第三編 票據法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票據法之意義
第二節 票據法之法系
第三節 票據法之統一趨勢
第四節 我國起草票據法之經過
第五節 票據之起源
第六節 票據之經濟上效用
第七節 票據之學說
第八節 非票據關係
第一款 票據預約
第二款 票據原因
第三款 票據資金
第二章 總則
第一節 票據之種類
第二節 票據之意義及性質
第三節 票據行為
第一款 票據行為之獨立
第二款 票據行為之代理
第三款 票據行為之效力
第四節 票據之處所與時日
第五節 票據之喪失
第六節 票據之塗銷
第七節 票據之抗辯
第八節 票據上之權利及票據法所認之權利
第九節 票據之時效
第十節 票據債權消滅後求償之辦法(利益償還請求權)
第十一節 票據之粘單
第三章 匯票
第一節 匯票之意義及樣式
第一款 匯票之要件
第二款 要件以外之事項
第二節 背書
第一款 背書之方式
第二款 特種背書之種類
第三款 背書之效力
第三節 承兌
第一款 承兌之意義
第二款 承兌之方式
第三款 承兌之種類
第四款 承兌之考量期限
第五款 承兌之效力
第六款 承兌之撤銷
第四節 參加承兌
第一款 參加承兌之意義
第二款 參加承兌之方式
第三款 參加承兌之效力
第五節 保證
第一款 保證之意義
第二款 保證之方式
第三款 保證人之責任
第四款 保證人之追索權
第五款 一部保證
第六節 到期日
第七節 付款
第一款 付款之提示
第二款 付款之方法
第三款 付款之標的
第四款 付款之審查
第五款 到期日前付款之效力
第六款 付款之延期
第七節 金額之提存
第八節 參加付款
第一款 參加付款之意義
第二款 參加承兌人及預備付款人之參加付款
第三款 參加付款之金額及時期
第四款 數人請為參加付款時之次序
第五款 參加付款之程序
第六款 參加付款之效力
第九節 追索權
第一款 追索權之意義
第二款 開始追索權之立法主義
第三款 行使追索權之原因
第四款 行使追索權之程序
第五款 追索權之種類
第十節 拒絕證書
第一款 拒絕證書之種類
第二款 拒絕證書作成之機關
第三款 拒絕證書作成之方法
第四款 拒絕證書之方式
第十一節 複本
第一款 複本之發行及其效用
第二款 複本之責任關係
第三款 交還複本之請求
第十二節 善本
第一款 善本之作成及其效用
第二款 交換原本之請求
第三款 複本與善本之區別
第四章 本票
第一節 本票之意義及樣式
第二節 本票之要件
第三節 本票發票人之責任
第四節 見票後定期付款之本票
第五節 條文之准用
第五章 支票
第一節 支票之意義及樣式
第二節 支票之要件
第三節 支票付款人之資格
第四節 支票發票人之責任
第五節 支票之提示期限
第六節 支票支付款
第七節 支票之追索權
第八節 保付支票
第九節 平行線支票
第十節 濫發不良支票之制裁
第十一節 條文之准用
第四編 保險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節 保險契約
第一款 保險契約之意義及性質
第二款 保險契約之種類
第三款 保險契約之當事人
第四款 保險契約之訂立
第五款 保險契約之方式
第六款 保險契約之變更或恢復
第七款 保險契約之消滅
第二節 保險人之責任
第三節 保險人之抗辯權
第四節 危險
第一款 危險之存在
第二款 關於危險告知之義務
第一項 據實聲明之義務
第二項 通知危險增加之義務
第三項 通知危險發生之義務
第五節 保險費
第一款 保險費之給付
第二款 保險費之減少
第三款 保險費之返還
第六節 保險利益
第七節 特約條款
第八節 再保險
第九節 時效
第二章 損失保險
第一節 通則
第一款 損失保險契約之意義
第二款 保險標的價值之約定
第三款 保險價額與保險金額之關係
第四款 損失之賠償
第一項 損失額之估定
第二項 損失證明估計避免減輕等費用之償還
第三項 保險人之代位請求權
第二節 火災保險
第一款 火災保險契約之意義
第二款 集合保險之性質
第三款 損失估計延遲之救濟辦法
第三節 責任保險
第一款 損失未賠償前保險金額給付之取締
第二款 保險之利益之享受
第三款 費用之負擔
第四款 保險人之參預權
第三章 人身保險
第一節 通則
第二節 人壽保險
第一款 人壽保險契約之當事人與關係人
第二款 人壽保險契約之方式
第三款 保險人之義務
第四款 要保人之義務
第五款 保險人及要保人之破產
第三節 傷害保險
第一款 對於人壽保險法規之適用
第二款 對於損失保險法規之准用
第五編 海商法
第一章 通則
第一節 船舶之意義
第二節 不適用海商法之船舶
第三節 本國船舶之條件
第四節 船舶之文書
第五節 船舶之登記
第六節 船舶之扣押
第七節 民法之適用
第二章 船舶
第一節 船舶所有權
第一款 船舶之性質
第二款 船舶之特質
第三款 船舶所有權之取得
第四款 船舶之讓與
第五款 造船承攬人之破產
第六款 船舶之共有
第一項 共有船舶之處分
第二項 應有部分之出賣及抵押
第三項 償債之責任
第四項 船長被辭退時得退出共有關係
第五項 共有關係之繼續性
第二節 船舶經理人
第一款 船舶經理人之選任
第二款 船舶經理人之權限
第三款 船舶經理人報告之義務
第三節 船舶所有人責任之限制
第一款 限制責任之理由
第二款 限制責任之主義
第三款 各種主義之比較
第四款 限制責任之債務
第五款 限制責任之例外
第六款 船舶所有人或共有人兼船長之責任
第七款 限制責任之財產
第八款 船值之估計
第九款 限制責任之準據法
第四節 優先權及抵押權
第一款 優先權之債權
第二款 優先權之標的
第三款 優先權之順位
第四款 優先權之消滅
第五款 抵押權之設定
第三章 海員
第一節 船長
第一款 船長之資格
第二款 船長之任免
第三款 船長之權限
第四款 船長之義務
第五款 船長造反義務之制裁
第二節 船員
第一款 船員之雇用
第二款 船員之義務
第三款 船員之權利
第四款 定期僱傭契約之終止
第四章 運送契約
第一節 總論
第一款 海上運送之沿革
第二款 運送契約之性質
第三款 運送契約之種類
第二節 貨物運送
第一款 傭船契約之作戰
第二款 傭船契約之效力
第三款 運送契約
第四款 傭船之運費
第五款 貨物之卸載
第六款 裝卸之期間
第七款 件貨運送契約
第八款 載貨證券之發給
第九款 載貨證券之形式
第十款 載貨證券之效力
第十一款 數份之載貨證券
第十二款 安全航海能力之擔保
第十三款 運送禁運及偷運貨物之取締
第十四款 運費計算之方法
第十五款 運送人之責任
第三節 旅客運送
第一款 運送人之義務
第二款 旅客之義務
第三款 契約之解除
第四款 船舶拖帶
第五章 船舶碰撞
第一節 船舶碰撞之意義
第二節 船舶碰撞之責任
第三節 請求權之時效
第四節 加害船舶之扣押
第五節 碰撞之訴訟
第六章 救助及撈救
第一節 救助之義務
第二節 報酬之請求及其金額之決定
第三節 救人者之參加分配權
第四節 碰撞之救助
第七章 共同海損
第一節 共同海損之意義
第二節 共同海損之債權
第三節 共同海損之債務
第四節 共同海損之計算
第五節 船長之留置權及應負分擔義務人之委付權
第六節 所受分擔額之返還
第七節 共同海損債權之消滅
第八章 海上保險
第一節 海上保險契約之意義
第二節 海上保險契約應載之事項
第三節 保險單善本之發行
第四節 保險之標的物
第五節 再保險
第六節 保險期間
第七節 保險價額
第八節 損害額之計算方法
第九節 保險人之責任
第十節 海上保險契約之消滅
第十一節 委付制度
第一款 委付之意義及性質
第二款 委付之原因
第三款 委付之效力
第四款 委付權利之消滅
第十二節 要保人或保險人之義務
第十三節 保險人之義務
第十四節 請求權之消滅時效
附錄
公司法原則草案總說明書
票據法草案說明書
中央政治會議決議之票據法原則
民商統一法典提案
商業登記法(條文)

Language Chinese
Publication date 民國27[1938]
Source
institution QS:P195,Q732353
(民國時期文獻 民國圖書)
館藏信息
InfoField
MG/D912.290.1
主題
InfoField
商法
中圖分類
InfoField
D913.990.2
載體形態
InfoField
38,35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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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cording to copyright laws of Republic of China (currently with jurisdiction in Taiwan, Penghu, Kinmen, Matsu, etc.), all photographs and cinematographic works, and all works whose copyright holder is a juristic person, enter the public domain 50 years after they were first published, or if unpublished 50 years from creation, and all other applicable works enter the public domain 50 years after the death of the cre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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