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le:NLC416-11jh005206-56773 帝國主義壓迫中國史.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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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
劉彥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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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
帝國主義壓迫中國史
Publisher
太平洋書店
Description

全書共39章。上卷15章(自1840年至1911年),下卷24章(自1911年至1927年)

目錄
第十六章 各國對於民國成立之壓迫宣統三年至民國二年
第一節 中俄之蒙古衝突
俄國慫恿蒙古獨立
俄國向中國之要求案
俄蒙協約與俄蒙商務專條
俄蒙協約破壞保全中國領土諸協約之精神
日俄第二次密約
日俄第二次密約之原因與英國之承認
各國不干涉俄蒙條約之所以
陸征祥提出國會之中俄草約
草約不成立之原因
國會消滅與中俄條約籤押
協約之利害
第二節 中英之西藏交涉
條約上中國於西藏地位之穩固
西藏獨立與川滇軍之進剿
英公使干涉之提議
英公使干涉之原因
西藏會議
第三節 中日交涉
日本乘中國革命與俄國訂第二密約
輕滅滿鮮國境關稅條約
日本得照俄人減稅之例
南京事件
日本要求滿蒙五鐵道權
滿蒙鐵道要求案與承認民國關係
第四節 民國成立後之大借款
外交團因革命占領中國之海關與鹽稅
外交團決議不借款與南北兩軍
維持北京市面之奧國借款
唐紹儀商借六億元之大款
四國招日俄加入借款團
日俄加入借款團之條件
比國借款成立與銀行團之反對
六國團以監督中國財政為目的
六國團提出墊款之監查條件
南京留守之反對借款
銀行團之巴黎會議
日俄代表提出之重大議案
四國承認日俄之提議
銀行團根本規約成立
銀行團提出借款監督條件
熊希齡反對監督鹽稅之新提議
各國必獲中國財政監督權之外交政策
倫敦借款成立與銀行團之反抗
財政部之命令與公使團之抗議
財政部令取消與大借款談判之就緒
監督用人條件之大變更與中國之拒絕
奧國借款成立
大借款談判一時成功之原因
大借款契約
外人干預財政之端
二次革命失敗之原因
第五節 各國承認民國政府
新政府必得各國承認之所以
各國遲緩承認民國政府之口實
英日俄三國默示之承認
美巴泌三國之率先承認
正式大總統選舉與各國之承認
俄英日三國附條件承認
中國外藩因附條件承認之動搖
第十七章 日本攻青島與二十一條只中日協約民國三年至四年
第一節 歐洲開戰與日本占領山東
世界大戰之起源
條頓族斯拉夫族爭巴爾幹優越權之略歷
歐洲各國加入戰爭之原因
中國宣告中立
日本對德國發最後通牒
日本對德宣戰
日本拒絕中國共同出兵
美國對日本之通牒
大隈欺混美國之電文
加藤濫用日英同盟之演說
日英同盟與歐戰不相干
日本謀奪山東之夙志
日軍由龍口上岸
日軍截萊州半島為交戰區域
中國宣告濰縣以東為交戰區域
日軍進入濟南占領膠濟鐵路
日使之聲明書
認膠濟鐵路為租借地之橫暴
青島之降服
日本占領青島海關
袁政府要求英日撤兵
日本拒絕撤兵與提出二十一條
日外相取消日本交還中國之宣言
第二節 日本向中國要求二十一條與中日協約
日本保護中國之政策與實行之機會
二十一條之要求案
日外相致日公使之密訓
抵達目的不擇手段之宗旨
要求案侵害中國之程度
以中國為日本保護國之實質
預備中日合併之實質
袁政府對付之錯誤
袁世凱之被誘惑
初次會議情形
二次會議情形
日本拒絕會議情形
曹汝霖在參政院之報告
英美之質問與日本之欺詐
袁政府修正第一號之提案
日使不承認中國提對待條件
陸曹承認漢冶萍合辦案
第二號二三款之慘澹談判
日本之海陸軍動員
陸曹就日使床前會議
袁政府提出第二號二三款第六次修正案
承認領事裁判權推行於內地
土耳其無領事裁判推行內地之證據
喪獨立資格於土耳其波斯之下
警章稅則經日本承認之要求
日本新提二十四條修正案
修正案讓步之點與英美之關係
中國最後讓步案
日本之最後通牒
通牒外之重要說明
加藤在議會之報告
袁政府決議承認最後通牒
袁政府屈服日本之答覆書
美國對中日兩國之通牒
中日條約
山東之約
山東不割讓之照會
南滿東蒙之約
南滿租借展期之照會
南滿礦山讓與之照會
滿蒙借款優先權之照會
南滿聘顧問之照會
商租解釋之照會
限制警章與稅則之照會
漢冶萍中日合辦之照會
福建問題之照會
附條件交還膠州之照會
沿海不割讓之申令
獨立均勢局面之破壞
中國破天荒之奇辱
中國被侵害之程度
第五號完全履行與膠州不能返還
中國亡於日本之先聲
日本何故無忌憚侵奪英國之既得權
陸曹何故認熱河道為東蒙
認東蒙為南滿認中南蒙為東蒙之謬妄
中國礦業條例之被取消
南滿礦山與日本國防之價值
日本謀奪漢冶萍之歷史
漢冶萍將變為日本之國有財產
第十八章 袁氏稱帝日本之侵害中國民國四年至五年
第一節 袁氏稱帝之情形
日本窺破袁氏稱帝之情節
二十一條親交袁氏之原因
帝制之媒介
袁世凱之受騙
籌安會之帝制大運動
三國公使之警告
立法院推戴袁氏為皇帝
袁世凱受朝賀為皇帝
五國公使之警告
西南各省獨立
護國軍政府成立
軍政府依法奉黎元洪為大總統之宣言
袁世凱死
第二節 日本乘袁氏稱帝之侵害中國
日本包圍中國之策
日本利用袁氏稱帝之陰謀
日本忽然改態之警告
日政府公布對袁世凱之警告
公布警告之用意
袁政府第一次答覆
日公使一再質問
袁政府再三答覆
五國干涉之警告
袁氏之狼狽
特使派遣日本之擋駕
日公使之質問
日人參加反袁運動
日本於滿洲集宗社黨舉勤王軍
日本招引蒙匪南下
日俄協約之處分中國
日俄密約之處分中國
日本擾亂中國全局之大陰謀
第十九章 老西開事件民國五年
天津租界擴張之次第
法人之謀奪老西開
法領事之私立木標
法領事之自由行動
天津民氣之激昂
法公使之狼狽
英公使之調停
第二十章 鄭家屯事件民國五年至六年
日軍無駐紮鄭家屯之權利
日軍移扎鄭家屯之陰謀
蒙匪南下與華軍剿討
日警士之無端生事
中日軍警格殺情形
日政府擾亂滿蒙之陰謀
後藤男爵所著日支衝突之真像
鄭家屯事件之真像
日軍逼華軍退出鄭家屯
日軍占領鄭家屯
北京政府之暗昧
日本之要挾條件
責任之全在日本
中國無接受提案之理由
外交部之懦弱
日本要求東蒙警察權
日本援南滿例設警署於東蒙之照會
日本自由設警署於東蒙之照會
伍廷芳之答覆
解決之換文
日本之強賴
比二十一條要求之更進一步
朝陽坡事件
第二十一章 日俄同盟與中國之關係民國五年
二十一條協約後日本之外交方針
日本結歡俄國之政策
日本強姦俄國之同盟
俄國不得已之贊承
日俄協約
中國之天地變色
協約危害中國之程度
勞農政府發表之日俄密約
日俄之防禦同盟
密約制中國死命之情形
中國意外之邀幸
密約之破壞日英同盟
英國之承認日俄協約
密約之瞞過美國
第二十二章 蘭辛石井協定與中國之關係民國六年
日本對中國之八面下綱
日本派石井大使赴美
蘭辛受石井之騙
蘭辛石井協定
美國人之易騙
美國政府之不謹慎
日本之曲解條文
日本認中國為保護國之宣言
美國國務省之布告
美公使之說明書
日美解釋條文之懸殊
中國政府之宣言
美國事後之悔悟
第二十三章 中國參戰及南北戰爭之日禍民國三年至九年
第一節 日本操縱中國參戰與山東密約
日本之不准中國加入協約國
袁世凱與英使籌商之失敗
英法俄三公使誘中國參戰
袁世凱提出之條件
條件之作用
三國大使向日本之提議
日本拒絕三大使提議
德國無限制使用潛航艇
美國請中立國一同對德絕交
中國對德抗議
日政府關於山東密約之進行
俄使關於山東密約之函
俄使關於山東密約第二函
日本允許中國參戰之條件
駐俄公使之屍位
中國派議和代表之春夢
紐約大晤時報之登載
本野與英使之磋商山東問題
英國附條件承認之答覆
本野與法使之照會
法國附條件承認之答覆
俄意兩國之承認日本要求
山東密約成立之原因
日本八面包圍之策
第二節 中國對德宣戰與內亂
德國對於中國抗議之答覆
中國對德絕交
對德絕交之布告
德公使之歸國
國人對於絕交之懷疑
黎段之衝突
希望條件失敗之原因
協約國對於我國之要求
希望條件之大失敗
各省之反對絕交
段總理召集督軍會議
督軍團之贊成宣戰
公民團圍國會
閣員辭職
眾議院緩議宣戰案之議決
督軍團呈請解散國會
黎總統免段總理職
督軍團進兵逼北京
黎總統招張勳入京
國會之解散
張勳之復辟
黎總統奔日本使館
段祺瑞起討逆軍
復辟派之逃亡
黎氏辭職馮國璋代理大總統
民國新政府之成立
新政府政策之錯誤
召集臨時參議院之禍國
西南護法之決心
兩廣自主
廣州軍政府成立
護法勢力綿亙八省
南北對等之局
北京召集局部的新國會
徐世昌就總統職
軍政府攝行大總統職務
南北停戰與上海和會
上海和會之停頓
第三節 日本乘中國內亂之侵害
南北戰爭慘酷及延長之原因
日本利用段氏延長中國內亂
組織特殊銀行之投資計劃
善後借款內第一次墊款契約
交通銀行借款契約
吉長鐵路借款契約
第一次軍械借款
運河借款契約
水災借款契約
印刷局借款契約
善後借款內第二次第三次墊款契約
無線電信借款契約
有線電信借款契約
吉會鐵路墊款契約
第二次軍械借款
金礦森林借款獎約
滿蒙四鐵路墊款契約
日本解決山東問題之提議
段內閣之斷送山東
日本滅中國口實之陰謀
中國欣然同意之照會
斷送權利超過於二十一條之外
章宗祥請求濟高二鐵路借款之照會
濟順高徐鐵路墊款契約
日本助長中國內亂最毒之參戰借款
參戰軍用日本軍官訓練之密約
參戰借款契約
參戰借款附約
滿蒙四鐵路之正式借款
製鐵借款
借款之總額
日本助長中國內爭攫取權利之鐵證
所謂中日軍事協定
日本對於西伯利亞之陰謀
共同防敵與日本之利益
段系腐心參戰借款之內幕
段祺瑞二次登台之第一要政
國論沸騰與留日學生歸國
共同防敵之公文
日本政府之聲明
南北代表要求北政府交付密約
中日陸軍軍事協定
陸軍軍事協定之細目
中日海軍軍事協定
海軍軍事協定之細目
軍事協定與中日之利害
北滿外蒙之禍源
唐紹儀之宣言
依中日各約日本侵奪中國之程度
二十一條第五號之完成
中國已成日本囊中之物
第四節 南北和議停頓與日本之關係
威爾遜勸徐世昌速謀統一之祝電
國內之和平運動
協約國之嚴重覺書
南北政府下停戰令
公使團勸告和平書
日政府停止南北借款之宣言
主戰派根本之打擊
段祺瑞贊成和平
上海開對等和會
陝西停戰問題
徐樹錚新招參戰軍
唐紹儀提議解散參戰軍
中日軍事協定之延長
和議停頓與軍事協定延長之關係
北政府不能解散參戰軍之聲明
段系延長軍事協定之原因
日本延長軍事協定之原因
延長軍事協定之罪惡
日本不用參戰軍供內爭之提議
北政府之保障參戰軍不供內爭
日本停止交付款械之提議
北政府不能停支借款之答覆
和會復活之困難
繼開和會之運動
和會之續開
雙方提出之條件
北代表無全權議和之權
山東問題失敗與上海和會之影響
唐紹儀提出八條
和議之破裂
北政府之決絕
公使團第二次勸告
徐世昌之辭職
任命徐樹錚為西北籌邊使
北京為段系之天下
任命王揖唐為議和總代表
南方之拒絕
上海和會葬於有無之間
南北內訌之新局面
日本擾亂中國政策之成功
第五節 巴黎和會中國之失敗
歐戰之結局
中國參戰不力之警告
日本中傷中國於和會之資格
中國之狼狽
全權代表之派定
日外相對中國外交方針之宣言
威爾遜總統之教書
各國承認威氏和平基礎之十四條
中國對於和平會議之希望
鐵路統一之外論
外交委員會決定之提案
鐵路統一案之取消
中國提出之希望條件
取消二十一條之陳述書
和會謝絕我國提案之覆函
維爾塞宮合議之黑幕
最高會議之專橫
德領共同管理案之失敗
德領之分割統治
青島問題之最高會議
日軍專使提出之要求書
中國專使提出青島直接交還說帖
顧維鈞之說明
牧野之答辯
威總統之質問
牧野之辯論
顧維鈞之辯答
王正廷與新聞記者之談話
日本干涉中國代表之發言
日本干涉中國代表發言之內幕
中國輿論激昂
英美兩公使之質問
北京外交部之聲明
日代表發表之陳述書
日本提人種平等案之手段
伊太利要求阜姆問題
伊國代表之脫離和會
日代表乘機之要求
青島交五強處置案之失敗
山東密約之提出
威爾遜不能貫徹主張之宣言
威氏質問何以有欣然同意之換文
喬治聲明英國無維持中日協約之義務
顧維鈞與喬治之間答
專門委員之核議
中國代表提出讓步案
日代表之另提山東條款
日本要求之成功
中國代表之抗議
中國代表之窮境
陸征祥不承認山東條款之宣言
和約內之山東條款
山東以外之中德和約條款
和會全與威爾遜十四條相反
和會之保障日本侵害中國
中國代表之請訓與國論
北政府主張合約簽字之通電
中國代表保留案失敗之原因
和會欺壓中國之情形及原因
中國代表之拒絕簽字
拒絕簽字之呈報
中國學生空前之愛國運動
全國排日貨運動
徐世昌辭職
美國上院反對山東條款
反對山東條款之名論
日外相對山東政策之說明
拋棄專管居留地之原因
威爾遜修正日本外相說明之宣言
威氏宣言之精神
美上院之山東修正案
美上院之山東保留案
美上院通過之十大保留案
保留案之敘文
各國承認保留案之為難
美國不加入國際聯盟與山東之關係
中國取得國際聯盟資格問題
中國對奧國講和條件
奧國提出之修正案
奧約簽字與中國加入國際聯盟
奧約之中國條款
中德恢復和平問題
中國對德恢復和平之布告
德國對中國履行和約
山東問題中日直接交涉運動
日本對美國上院之外交運動
英法意日對於保留案之協商
五百萬元借款與直接交涉之關係
日本直接交涉之通牒
通牒文句之惡辣
承受通牒之危害
日人對北政府之遊說
直接交涉第二次通牒
全國學生反對直接交涉之情勢
中國拒絕直接交涉之覆牒
日本第三次之通牒
日本毫無退讓之表示
山東之侵害愈烈
山東問題之將來
中國舊式外交變新式外交之趨勢
國民外交之發軔
山東失敗換得之貸價
第二十四章 福州事件民國八年
中國學生排日貨情形
日人之忿恨
福州日人行兇與學警被害情形
日本政府派軍艦赴福州
軍艦之示威運動
日使之反坐
李厚基之詳報
日使主張派員調查之用意
派員調查與日本撤艦
調差後日本之延宕
中國正式要求之條件
日使之要求互辦
閩案解決與尼港交涉之關係
外部取消逞凶之錯誤
日使之讓步條件
閔案解決與琿春事件之關係
結案之換文
中國外交之暗弱
第二十五章 日本侵略北滿與外蒙民國七年至九年
日本謀奪俄國在滿蒙之權利
日本之腐心軍事協定
軍事協定之禍害滿蒙
日本出兵西伯利亞之目的
過激軍之全勝與各國撤兵
尼港事件與日本占領沿海省
日本占領沿海省之聲明書
日軍之駐紮北滿
日本之擾亂北滿
日本之擾亂外蒙
外蒙之日禍
尼港事件
黑龍江航船之今昔
江防艦隊之使命
日本阻害江防艦隊之行為
尼港交涉之結局
第二十六章 日本使署收容中國禍首事件民國九年
日本扶持參戰軍之政策
皖系籍外力之驕橫
直皖兩系衝突之發軔
吳佩孚撤防與直皖開戰
曹錕致公使團之公函
日本公使之宣言
定國軍之大敗
段祺瑞之自劾
參戰軍之撲滅
善後之處分
日公使收容禍首之通告
北政府要求引渡之回復
日本外務省之公布
日使報告徐樹錚脫逃
中國對日使提出之要求
日使之狡賴
使館收容政治犯國際法無根據
小幡對中國對日本之責任
日本國會之質問
第二十七章 琿春事件民國九年
韓人之獨立運動
琿春事件之原因與事實
日軍進占延吉道之五縣
日本外務省之布告
日本駐兵設警之預定計劃
日軍之殘暴行為
中國條約上保護韓民之責任
中國外交之暗弱
日本駐兵設警之自由行動
第二十八章 取消中日軍事協定民國十年
中日軍事協定之各文書
民國八年之廢約運動
日本假軍事協定以攫山東之計劃
民國七年冬即應廢約
兩國當局對於協定之黑幕
時局之變化
取消協定之照會
中國受軍事協定損害之程度
中東路駐紮之日軍
第二十九章 最近西藏問題民國二年至八年
希摩拉會議
西藏委員之提案
英國委員之提案
中國委員之提案
英委員提出十一條草案
草案損害中國之程度
陳貽範越權誤國情形
陳貽範之草約簽字
陳貽範簽草約之呈報
袁政府之否認
外部向英使第一次之提案
英藏之正式簽約
外部向英使之最後讓步
藏番內犯與川邊停戰條約
英使催議西藏問題
英使提出之調停辦法
英使之欺騙外部
外交部發表之歌電
西藏受秘密外交毒害
川滇甘各省反對界務之情形
西藏交涉之終止
深惡痛覺之秘密外交
西藏與外蒙之歸宿
第三十章 最近外蒙問題民國四年至十年
哈克圖會議之中俄蒙協約
協約與中俄蒙之利害
呼倫貝爾條約
俄國革命與外蒙之變化
外蒙之財政與兵備問題
外蒙取消自治之曲折
外蒙取消自治之請願書
准外蒙取消自治之命令
呼倫貝爾之恢復舊狀
中央用徐樹錚釀成蒙禍
日本之經營蒙古
日本擾亂外蒙之確證
庫倫陷落與大連會議之關係
北方當局的坐視外蒙
赤俄占領外蒙
第三十一章 新銀行團成立與滿蒙除外民國六年至十年
銀行團之沿革
中國鐵路統一論之起源
英公使之斡旋鐵路統一
鐵路統一變相之新銀行團
美國發起新銀團之提議
巴黎會議之議決案
日本銀團要求滿蒙除外
美政府之駁斥
日政府正式要求滿蒙除外
英政府之駁覆
日本之新提議
英政府之駁覆
美政府之駁覆與讓步
日本提出之保留案
英政府之駁覆
美政府之駁覆
日本取消保留案與新提議
美政府之駁覆
日本贊成三國調解辦法
拉門德與日本協定之辦法
日本勝利之點
新銀團成立與通告中國
新銀團與日本停止對中國借款關係
新銀團與中國國際關係之變化
列強取消中國勢力範圍之宣言
第三十二章 不給予領事裁判權之中波條約民國九年
不給領事裁判權之始
中瑞條約
中波條約
第三十三章 中德關係變化與中德協約民國六年至十年
二十年前之中德關係
德國與世界開戰暨中國之自誤
德國使用潛航艇與中國抗議
德國之答覆
中國對德絕交
對德絕交之布告
對德宣戰之布告
對荷蘭公使之照會
中國收回天津漢口之德國租界
中國於和會失敗之原因
德國山東權利割予日本之和案
山東以外之中德和案
中國拒絕合約簽字
對德恢復和平之布告
德國希望中德通商
中德協約
德代表聲明文件
德代表之公函
外部之公函
中國第一次之平等協約
第三十四章 華盛頓會議與中國民國十年至十一年
第一節 華盛頓會議之原因與日本之限制範圍
華盛頓會議之原因
美國請開華盛頓會議之通牒
美國欲審查日本所奪中國之權利
日本要求限制討論之範圍
日本表示限制討論之範圍
美國之請書
請書聲明不限制範圍
日本重申限制範圍之覆書
美國發表之會議要領
日本獲勝利之原因
中國覆美國之照會
華府會議之國別與組織
第二節 軍備限制條約與四國協約
美國提出之限制海軍案
軍備限制條約之大要
英日同盟繼續問題
四國協約成立之原因
四國協約與日英同盟之廢止
四國協約與中國
第三節 九國條約與議決案
中國在華會之提案
中國在華會被日本之壓迫
中國提出之十項原則
委員會通過之四項原則
委員會通過之不相互對華訂約案
勢力範圍案之擱置
許士提出之中國門戶開放案
不涉及已往讓與權之議決
勢力範圍案之議決
華會議決案概不追溯既往
中國戰時中立案之通過
鐵路平等待遇案之通過
適用中國原則及政策之條約
關稅自主案之提議
日本反對附加稅
修改中國關稅案之通過
中國之保留關稅自主
中國關稅稅則條約
中國領事裁判權議決案
駐屯中國軍警議決案
退還租借地之提案
日英宣言旅大九龍不能退還
撤廢客郵議決案
無線電台議決案
有關中國成約案之保決
日本拒絕討論二十一條
日本對於二十一條之宣言
大會承認中國之議留
審議局議決案
中東鐵路議決案
中國之保留自決權
中國鐵路統一議決案
華府會議於中國之小康
第四節 山東問題之解決
日本三次要求直接交涉
日本四次要求直接交涉
日本醞釀在華府直接交涉
英美之調處
變相之直接交涉
膠州租借地芝解決
官產問題之解決
日軍撤退問題之解決
青島海關之解決
濟順高徐二鐵路之解決
膠濟鐵路問題之解決
鐵路附近礦山之解決
膠州灣開放問題之解決
青島鹽場之解決
海底線與無線電之解決
優先權之放棄
推翻壓迫條約之紀念
解決山東懸案條約
解決山東懸案附約
第五節 山東之接收
聯合委員會之開會
日人土地既得權之不能解決
日人之曲解合法取得
中國委員之照會
日本委員之照會
承認官地永租權
收回官產之償價
日本超過華會條約要求之一
日本超過華會條約要求之二
收回膠濟鐵路之鉅價
日本超過華會條約要求之三
日本超過華會條約要求之四
日本拒絕華會協定之義務
山東懸案細目協定
重要之附件
山東懸案鐵路細目協定
日本在山東之收穫
日本之拒絕討論賠償案
第六節 蘭辛石井協定之廢棄
日美協定廢棄之原因
美國廢約之照會
日本廢約之照覆
危害中國協約之消滅
第三十五章 中國宣告二十一條中日協約無效與索還旅大民國十二年
二十一條存留之權利
旅大租借之滿期國會通過二十一條協約無效案
中國照會日本二十一條無效
中國向日本索還旅大
日本拒絕中國之覆照
日本之求各國諒解
日本求英國互助
第三十六章 中俄關係變化與中俄協定民國六年至十三年
第一節 中東路權之收回
中東路守備權之收回
中東路管理權行政權之收回
日本之謀奪中東路
管理東省鐵路續訂合同
第二節 收回俄國租界與治外法權
俄使待遇問題
遠東共和國代表來北京
停止俄國使領待遇之命令
俄國租界與治外法權之收回
第三節 中俄協定
俄國廢棄中國不平等條約之宣言
加拉罕來北京與中俄會議
王正廷草案簽字之爭執
俄代表之最後通牒
俄代表之嚴厲照會
外交部接收中俄交涉
交涉秘密進行
中俄協定
暫管中東路協定
重要聲明書
中國對於中東鐵路之聲明
俄國設大使之照會
對中國派遣大使之始
交還俄國使館之曲折
第三十七章 金佛郎案與中法協定民國十年至十四年
各國在中國之銀行政策
中法銀行成立與倒閉
中法實業銀行復業協定
銀行復業與賠款用金之關係
法國之利用中國財閥
法國要求賠款用金佛郎計算
法比意西之共同要求
中國駁覆賠款用硬金計算
閣議通過金佛郎案
國會之要求交議
八國公使之照會
全國反對賠款用金
辛丑和約之模糊
法國選定電匯還款之照會
中國承認金佛郎案之損失
國會議決照電匯協定辦理
稅務司之扣留關余監余
法國不批准華會關稅條約
段執政之承認金佛郎案
中法協定
詭秘奇怪之條文
比意西三國金案之解決
總檢查官翁敬棠之呈請檢舉
第三十八章 五卅慘案與關稅會議及法權調查民國十四年至十六年
第一節 五卅慘案與修正不平等條約
日本紗廠之虐待華工
工部局所演之五卅慘案
上海之九次慘殺
慘殺之波演全國
漢口之慘殺
廣州之大慘殺
段政府開脫英人罪惡之照會
外交團之駁覆
三次抗議與三次駁覆
上海會議於中國之提案
上海會議破裂
外交團之故意拖延
修正不平等條約之照會
召集關稅會議之照會
各國承認參與關稅會議
各國聲明舉行法權調查
英美日重行派員赴滬調查
上海之恢復原狀
使團獨斷的了案
會審公堂之收回一半
會審公堂之沿革
第二節 關稅會議
國際間罕見之失敗
關稅會議之開會
中國提出之關稅自主案
關稅定率條例
煙酒進口稅條例
英代表注重中國裁厘
日代表提暫時辦法
議事日程
除英日外皆贊成中國關稅自主
中國裁撤厘金之宣言
中國提出之過渡附加稅案
日本反對增高附稅
日本提出整理外債案
意代表贊成增加附稅
通過關稅自主與裁撤厘金案
附稅增高之障礙
中國推行稅捐於外僑之會議之宣言
中國拋棄不出洋土貨稅之宣言
中國代表之無責任心
各國代表停止會議之宣言
關稅會議之毫無結果
第三節 法權調查
中國要求撤廢領事裁判權之沿革
華會議決案
法權委員會之開幕
委員會之調查
委員會之建議
鞏固領事裁判權之建議
王寵惠簽字之誤國
以後解決不平等條約之方法
第三十九章 國民革命與取消不平等條約民國十五年至十六年
國民政府與英人作殊死戰
國民政府革命之政策
打倒英帝國主義之原因
排英運動風靡長江
漢口九江英租界之收回
英國提出之對華新案
國民政府實征二五附加稅
漢口九江英租界之談判
收回漢口英界協定
收回九江英界協會
陳友仁免除各國誤會之宣言
中比條約問題
比國請訂平等新約並交還租界
英國事實讓步之提案
收回天津英租界之交涉
北政府關稅自主之宣言
北政府實征二五附加稅
期滿商約不能進行之原因
中國取消不平等條約之模範

Language Chinese
Publication date 民國16[1927]
Source
institution QS:P195,Q732353
(民國時期文獻 民國圖書)
館藏信息
InfoField
MG/K250.6
主題
InfoField
帝國主義-侵華 侵華-帝國主義
中圖分類
InfoField
K25
載體形態
InfoField
464頁

Licens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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