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mplate:FoP-Taiwan/zh-ha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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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第五十八條對建築著作的重製作出了規定,該條允許利用位於公共場所的建築著作。根據同法第六十四條,如果該建築著作的著作人已知,則應為他署名。
臺灣的全景自由條款也涵蓋了於街道、公園、建築物之外壁或其他向公眾開放之戶外場所長期展示之美術著作,但這一規定在專門販賣美術著作的重製物(包括照片)時不適用(即商業使用)。因為前述非商用的限制,位於臺灣的受著作權保護的紀念碑、壁畫等美術著作的照片不能被上傳到維基共享資源。 您可以前往以下頁面獲取更多資訊:COM:CRT/Taiwan#Freedom of panoram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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