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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
丁恩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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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
改革鹽務報告書
Publisher
鹽務署[刊行者]
Description

目錄
第一章 國民二年
第一節 中國鹽務在前清宣統元年以前皆歸各省自行辦理
第二節 全國鹽務收歸中央直接管理
第三節 民國元年度鹽稅收入預算
第四節 對於上開預算之評議
第五節 着手整頓鹽務
第六節 善後借款合同未簽字以前所公布之稽核總分所章程
第七節 善後借款合同未實行以前設立總分所及任用丁恩暨其他各洋員之情形
第八節 善後借款合同第五款對於鹽務之重要條件
第九節 對於上開善後借款合同各條件之評議
第十節 委任分所洋協理之情形
第十一節 由四省提出款項擔保執票人之利益故鹽稅僅系一種補助之抵押
第十二節 對於管理鹽務辦法之誤會
第十三節 開辦時之困難情形
第十四節 初次赴長蘆奉天調查
第十五節 鹽務籌備處實辦之事務暨民國二年夏季所收之稅款
第十六節 國銀行代表因中國政府違背款合同提出質問
第十七節 財政總長對於此項質問辦理之情形
第十八節 反對糜費款項暨關於各局經費所發之重要通函
第十九節 運署糜費之情形
第二十節 中國政府對於改革鹽政之態度
第二十一節 熊希齡為國務總理兼財政總長當時中國尚未履行借款合同條件故參預借款各國公使提出抗議
第二十二節 財政部於五國團抗議後頒發之部令
第二十三節 經五國團公使抗議後中國政府設法辦理之情形任命張弧為鹽務署長兼稽核總所總辦調任蔡廷干為稅務處會辦
第二十四節 總辦不通英語之困難
第二十五節 民國十年十月實行先課後鹽之政策
第二十六節 稽核總分所辦事章程經總會辦磋商改訂並經財政總長於民二年十月核准
第二十七節 民國二年自問兩准鹽務情形
第二十八節 總會辦對於兩准困難情形解決之辦法
第二十九節 丁恩赴山東暨長江流域調查鹽務
第三十節 委派斯泰老為總所副會辦並委派各分所協理
第三十一節 鹽款收支賬目所定審計辦法經財政總長核准
第三十二節 對於鹽斤收稅之總論
第三十三節 從前徵收鹽稅之政策(按此項政策實現於兩准四川)暨此項政策之不公允
第三十四節 鹽稅不均之情形
第三十五節 各處運銷之制度暨此項辦法之弊端
第三十六節 管理場產之舉視為決難辦到
第三十七節 欠稅辦法暨其對於政府稅收之影響
第三十八節 查驗官鹽單照之精密
第三十九節 專商所運之鹽數較所准放運之鹽數為多並不實行設法阻止
第四十節 所收之稅課項繁多稅則亦不統一礙難切實稽核
第四十一節 鹽務在中國所占之特殊地位
第四十二節 條陳採取印度鹽稅制度
第四十三節 丁恩民國二年六月上財政部採取印度制條議之撮要
第四十四節 對於此項條陳之評議及中國政府施行之辦法
第四十五節 民國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所公布之鹽稅條例
第四十六節 議擬動用債款由政府辦理官運官銷
第四十七節 中國市上售賣之鹽宜設法使品質較為佳美但因專運專銷制度存在殊難辦到
第四十八節 民國二年由五月二十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鹽稅收入暨行政經費
第二章 民國三年
第四十九節 民國三年初財政情形
第五十節 放遠鹽稅餘款暨團銀行墊款辦法
第五十一節 丁恩對於放遠鹽稅餘款之意見經張弧認可暨由團銀行所存鹽款內提存準備金之辦法
第五十二節 訂立各項辦事章程之困難而鹽務署顧問辦事章程為尤甚對於此項困難之解決辦法
第五十三節 中國政府承認此項章程之種種困難情形暨所擬之鹽務署章程
第五十四節 公布各章程之情形
第五十五節 總所辦事章程各重要條件
第五十六節 稽核分所章程內各重要條件
第五十七節 鹽務署顧問章程種重要條件
第五十八節 將總分所章程正式知照各分所故稅款賬目亦改歸分所管理
第五十九節 五國團公使對於委派洋協理之宣言書
第六十節 鹽務署官制章程
第六十一節 按照民國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條例實行統一稅率辦法並將中國北京稅率酌量增加
第六十二節 取消鹵耗
第六十三節 總辦蔡廷干會辦丁恩民國二年八月及十月關於經費一節所發各命令至民國三年二月始得實行
第六十四節 民國三年五六兩月放遠鹽稅餘款並將準備金定為一千零二十一萬一千元
第六十五節 中國政府請停止四省保息未得允可並規定稅款每年須達規元三千七百七十九萬四千六百七十八兩方得實行停止此項保息
第六十六節 借款合同內所規定之收稅及存款辦法暨各團銀行對於此項辦法所持之態度
第六十七節 關於民國二年收稅之實在情形其中有三項問題亟待解決(一)是否應將稅款總數或淨數解交團銀行(存款之辦法)(應用何種貨幣)
第六十八節 民國二年十一月銀行團始允收受鹽稅淨款無須將稅收全數匯解並認可中國銀行為鹽稅存款處但對於錢幣一節仍持前議同時銀行團並擬具鹽款存儲匯寄暫行章程
第六十九節 張總辦對於團銀行之錢幣意見不願認可並謂所擬之章程尚有其他不妥之處各分所對於兌換及匯款事宜所提出之各項問題
第七十節 附上海外擬將其他各處之洋元稅款留存各該處
第七十一節 銀行團所擬之章程經丁恩會同斯泰老酌加修改此項修改之章程經張總辦認可並經銀行團將字句稍加更改
第七十二節 收解鹽款章程內之重要條件
第七十三節 此項章程辦理之情形
第七十四節 委派羅爾瑜為財政秘書兼會計股股長並委派他員在會計股辦事
第七十五節 關於按照借款合同編造之收支賬目議決以銀元為本位
第七十六節 民國三年丁恩出外調查與改革進行之關係及其設法推行所定政策之情形
第七十七節 歐戰發生後中國財政情形及停庚子賠款之提議
第七十八節 丁恩對於停止交付庚子賠款之意見及提出之辦法
第七十九節 民國三年十一月初之財政情形洋會辦決定提用團銀行所存之準備金
第八十節 經發放鹽准單(或稱稱放鹽斤准單)
第八十一節 委派葛翰章及伍光建兩君為英文股股長
第八十二節 張弧所擬規定運署及所屬局所經費之辦法
第八十三節 中國鹽區十處鹽務辦法不同之情形暨結至民國三年底止所提議及實行採用之改革辦法
第八十四節 東三省鹽務辦理之情形
第八十五節 中國政府所採用整頓東三省鹽務之辦法及其所擬之計劃
第八十六節 丁恩擬整頓東三省鹽務之意見
第八十七節 東三省運使條陳收買遼東半島日鹽
第八十八節 財政總長採用丁恩之條陳
第八十九節 民國三年東三省鹽斤之加稅
第九十節 長蘆鹽務之情形
第九十一節 丁恩對於整頓長蘆鹽務辦法之意見
第九十二節 丁恩民國二年八月二十四日意見書內所擬之各辦法已蒙採用(改良稅前)
第九十三節 改良秤放鹽斤之辦法
第九十四節 永平七屬之鹽務情形
第九十五節 鹽務署批准長蘆商人運鹽前往豫省原屬河東引地之八縣行銷
第九十六節 對閉無用之鹽場
第九十七節 丁恩反對鹽斤專運專賣之理由
第九十八節 丁恩調查所得之蘆鹽售價
第九十九節 丁恩對於售鹽一事所條陳之辦法收商等甚為激昂
第一百節 中國政府所飭行之辦法
第一百零一節 由民國三年九月二十四日起長蘆引岸鹽稅由本地秤每擔二元增至司碼秤每擔二元五角
第一百零二節 長蘆引地鹽價改定大洋
第一百零三節 山東鹽務之情形
第一百零四節 改良稅則由民國三年一月一日起魯鹽本地秤每擔徵收一次過直接稅一元二角五分
第一百零五節 魯省鹽稅由民國三年六月一日起由本地秤每擔征洋一元二角五分加至司碼秤每擔征洋二元
第一百零六節 民協理謀樂因事離華遺缺派延興阿接充
第一百零七節 河東鹽務之情形
第一百零八節 改良河東鹽務與當日河東鹽運使之種種刁難情形
第一百零九節 由民國三年四月一日起實行將河東鹽斤每司碼稱一擔徵收劃一稅二元
第一百一十節 裁撤河東督銷局
第一百十一節 丁恩於民國三年五月間親往運城調查
第一百十二節 兩准鹽務之情形
第一百十三節 兩准借運北鹽
第一百十四節 丁恩對於兩准鹽務辦法之意見
第一百十五節 丁恩於民國三年一月間巡視准北時所見之情形與准北本地各縣所收之鹽稅及於民國二年間欲設法將淮北鹽務之辦法
第一百十六節 丁恩條陳整頓兩淮鹽務之辦法
第一百十七節 中國政府採用丁恩之條陳並於准北設立稽核分所一處及對於運銷皖南之鹽斤每擔徵稅二元
第一百十八節 設立稽核分所及對於運銷江蘇各屬鹽斤徵稅之種種為難情形
第一百十九節 取消而非產品鹽行銷皖北及汝光各屬之專利權
第一百二十節 揚州分所徵收鹽稅之日期及在十二圩設立支所一處
第一百二十一節 裁撤南京榷運局並將所有運銷南京暨其坿近各縣以及其他淮南各屬之鹽斤皆在揚州徵稅
第一百二十二節 張弧對於運銷揚子四岸鹽斤稅則之第一次提議
第一百二十三節 凡運銷揚子四岸鹽斤之鹽稅應由揚州分所擔任徵收與總所關於此事所發之飭令
第一百二十四節 張弧對於運銷揚子四岸鹽斤徵稅辦法再發表意見所有預繳之稅改用期票繳納
第一百二十五節 丁恩反對先繳之稅用期票繳納與最後決定之辦法
第一百二十六節 運銷揚子四岸之鹽斤每引定為司碼秤八擔
第一百二十七節 運銷揚子四岸鹽斤稅則之實在加增
第一百二十八節 揚子四岸鹽斤加價
第一百二十九節 規定利便預先繳稅之辦法
第一百三十節 改良揚子輯私事宜
第一百三十一節 設立稽核處一所辦理稽核揚子四岸所收稅款及賬目事宜
第一百三十二節 民國二三兩年借運北鹽行銷揚子各岸情形與設立公司由牛莊運鹽行銷鄂皖兩省之情形
第一百三十三節 借運鹽斤繳稅問題
第一百三十四節 關於恆利同益裕源各公司困難問題之最後解決
第一百三十五節 兩淮鹽巡經費
第一百三十六節 兩淮鹽商對於新章之疑慮及稽核總所允從優給予准鹽皮重以示優待
第一百三十七節 兩浙鹽務之情形
第一百三十八節 在蘇省蘇五屬內另設立稽核分所一處
第一百三十九節 兩浙分所徵收鹽稅與截止民國三年年底止所有綱地住地肩地各屬之鹽務皆只實行無關重要之改革而已
第一百四十節 在溫州設立收稅局以及採用改良鹽務之辦法
第一百四十一節 取消台州府包商制度與委派紹蕭及台州場務局長兼任收稅官歸分所節制
第一百四十二節 福建鹽務之情形
第一百四十三節 民國二三兩年閩省鹽務改革之情形
第一百四十四節 廣東鹽務之情形
第一百四十五節 廣東分所雖於民國二年四月間成立但在民國三年二月以前所有鹽務幾盡由運使辦理
第一百四十六節 廣東鹽稅用該省跌價紙幣交納與團銀行對於收受此項紙幣所發生之困難情形
第一百四十七節 廣東政府允擔保如鹽稅能收廣東紙幣不加折扣則所有損失由其擔任償還
第一百四十八節 函知團銀行代表謂因紙幣跌價所虧損之款不欲令粵省政府擔任補還
第一百四十九節 鄙人提議將整頓鹽務經費項下所預備之款酌提一部份收贖粵省跌價紙幣
第一百五十節 團銀行認可鄙人之議及實行放還英金一百萬磅收贖廣東跌價紙幣
第一百五十一節 由贖紙幣之詳細情形另由廣東中國銀行發行大洋紙幣
第一百五十二節 團銀行反對鹽稅收受大洋此議隨後即行作罷
第一百五十三節 中國銀行在廣州開設分行並奉派為收款銀行
第一百五十四節 民國三年間三次加稅
第一百五十五節 兩廣鹽運使當日擬在廣東施行包商辦法或行官收官運官賣之辦法張弧會切實聲明對於此事必不核准
第一百五十六節 財政部會於民國三年四月間飭將廣州府屬之專賣事宜及咸餉一概取消與運使於三年九月間設法將運售鹽斤事宜加以管理
第一百五十七節 四川鹽務之情形
第一百五十八節 自流井建廠樂廠三區天然美利之比較
第一百五十九節 引鹽票鹽之區別及引鹽銷岸與售鹽辦法
第一百六十節 前清季年稅收情形
第一百六十一節 川鹽歷年配運數目暨實運數目
第一百六十二節 辛亥革命川省鹽政所受影響
第一百六十三節 改定稅率後稅收情形及中央政府恢復舊制之計劃
第一百六十四節 委派運使設立分所
第一百六十五節 運使所行改良辦法
第一百六十六節 斯泰老調查四川鹽務意見
第一百六十七節 組織運鹽公司之計劃擬展緩實行
第一百六十八節 民國三年度川省鹽稅收入數目暨匯解鹽款困難情形以及收贖川省軍票辦法
第一百六十九節 雲南鹽務情形概略
第一百七十節 派設鹽運使暨華洋經協理以及張弧所擬履行借款合同之辦法
第一百七十一節 經協理不能執行職務與銀行代表之抗議
第一百七十二節 大總統批令令每月由鹽款項下撥交滇省協款八萬元
第一百七十三節 財政部籌還滇省截留之鹽款
第一百七十四節 裁撤各處官運局之決定及撤銷河南正陽關兩榷運局之經過
第一百七十五節 裁撤河東督銷局永七官運局及熱河口嗞各榷運局
第一百七十六節 設立蒙鹽局徵收口北熱河各屬所銷蒙鹽課稅
第一百七十七節 整理吉黑官運
第一百七十八節 在漢口設立稽核處並決意將官運裁撤及將中國全國之鹽稅交存中國政府鹽款賬內
第一百七十九節 制定鹽法頒布製鹽特許條例
第一百八十節 私鹽治罪法
第一百八十一節 緝私條例
第一百八十二節 民國三年度鹽稅收入及行政經費以及付還以鹽稅作抵之債款
第三章 民國四年
第一百八十三節 民國四年春兩浙泰天山東及淮北近場合屬增加鹽稅
第一百八十四節 停止善後借款保息
第一百八十五節 張弧之受動與大總統之嘉獎
第一百八十六節 民國四年初財政部情形一二月放還餘款數目及三月後餘款放還之困難
第一百八十七節 周自齊改任農商總長及周學熙重長財政
第一百八十八節 丁恩調查川滇兩省鹽務
第一百八十九節 滇省協款
第一百九十節 滇鹽稅率與官私鹽斤行銷情形以及鹽運使設立官銷局之計劃
第一百九十一節 丁恩整理滇省鹽務意見
第一百九十二節 周學熙總長批駁丁恩所擬整頓滇省鹽務辦法
第一百九十三節 川滇兩省鹽務輕重之比較
第一百九十四節 丁恩對於四川組織運鹽公司之意見
第一百九十五節 川省鹽稅短絀之原因自流井鹽商反對運鹽公司與夫建廠商贊成運鹽公司之理以及運使所擬組織運鹽計劃之利弊
第一百九十六節 丁恩整頓四川鹽務意見
第一百九十七節 周學熙電令四川運使籌設運鹽公司
第一百九十八節 運使所定各公司配運之鹽數及川省引票鹽斤稅率
第一百九十九節 公垣章程
第二百節 取消廣東鹽業牌照及保證金條件
第二百零一節 委派華員張英華洋員施爵爾調查直豫二省鹽店
第二百零二節 斯泰老調查長蘆鹽務
第二百零三節 長蘆鹽務流斃及採用純粹自由貿易辦法之提議
第二百零四節 大清銀行借款及破產商人應繳之租價
第二百零五節 張弧被參案
第二百零六節 擬由善後借款合同內列整頓鹽務專款項下提撥七十五萬磅充作他項經費
第二百零七節 財政總長對於整頓鹽務所持之態度
第二百零八節 淮北新商繳租承運章程
第二百零九節 丁恩對於淮北新商繳租承運章程之抗議
第二百十節 江蘇皖北及河南各屬運鹽徵稅辦法
第二百十一節 擬令全國鹽商報效一千萬元
第二百十二節 洋員服務章程
第二百十三節 財政總長違背鹽政方針之反響關於擬由整頓鹽務專款項下挪用英金七十五萬磅充作他項經費一案銀行團第一次所致財政總長之函
第二百十四節 民國四年六月二十五日銀行團代表二次致函財政總長
第二百十五節 龔心湛就任財政次長兼鹽務署署長暨稽核總所總辦
第二百十六節 財政總長與銀行團代表之談話
第二百十七節 民國四年七月十日銀行團代表三次致函財政總長
第二百十八節 整頓鹽務專款用途開送銀行團代表查照
第二百十九節 銀行團代表答覆總長四年七月十七日之函
第二百二十節 規定華洋經協理及華洋助理員薪津章程以及總所辦事細則
第二百二十一節 龔心湛向丁恩正式聲明中國政府鹽政方針
第二百二十二節 規定淮北運銷鹽斤及兩淮徵收鹽稅各辦法
第二百二十三節 責令鹽商報效之中止
第二百二十四節 丁恩向銀行團代表聲明中國政府鹽政方針
第二百二十五節 關於擬由整頓鹽務專款項下挪用英金七十五萬磅充作他項經費一案財政總長與銀行團往返函件
第二百二十六節 周學熙重向銀行團代表聲明中國政府鹽政方針銀行團撥付擬由整頓鹽務專款項下挪用之英金七十五萬磅
第二百二十七節 財政總長與銀行團爭論平息後與鹽務前途之關係整頓鹽務專款項下動支之款數
第二百二十八節 員司服務章程概略
第二百二十九節 重行討論蘆鹽售賣辦法
第二百三十節 開放長蘆引岸之失敗
第二百三十一節 開放長蘆引岸之失敗與整頓全國運銷鹽斤計劃之影響
第二百三十二節 核減準備金額由規銀一千一百五十萬兩減為九百十一萬九千兩
第二百三十三節 四岸運鹽及鹽稅之辦法 皮重問題完全解決 十月內之訓令未將岸稅 應按所放之鹽或售去之鹽之重量徵收切實言明
第二百三十四節 運赴四岸鹽斤應用特別運照及放運准單之規定
第二百三十五節 決定徵收岸稅辦法
第二百三十六節 揚子四岸售鹽所用桿秤之大小及飭令按照放出鹽數徵收岸稅之明文
第二百三十七節 四岸淹消鹽斤免稅辦法
第二百三十八節 運抵四岸鹽斤秤驗辦法及三年十月所行辦法辦理情形
第二百三十九節 整理雲南鹽務計劃
第二百四十節 雲南所行改革辦法
第二百四十一節 設立川北分所及五通橋支所
第二百四十二節 民國四年九月六日飭知川南川北兩分所之四川鹽政方針
第二百四十三節 斯泰老調查四川運鹽公司進行情形
第二百四十四節 貴州協款 貴州粵鹽加稅
第二百四十五節 湘贛兩省行銷粵鹽稅法及湘岸排斥粵鹽推廣淮鹽引地情形
第二百四十六節 關於粵省潮橋屬內稅法
第二百四十七節 關於廣西鹽稅該省長官於民國二年不遵借款合同自行收稅各情形
第二百四十八節 關於行銷廣西鹽斤與前清時代及民國二年以前徵稅各辦法
第二百四十九節 關於廣西收稅事宜設法由中央鹽署管理暨丁會辦擬予該省長官協款各情形
第二百五十節 關於張弧所擬管理廣西鹽稅辦法
第二百五十一節 丁會辦對於張總辦計畫之意見並擬在平南設立支所
第二百五十二節 龔心湛所擬梧州平櫃兩處收稅辦法
第二百五十三節 關於平南櫃設立支所
第二百五十四節 關於廣西長官不遵借款合同經龔心湛與丁恩於民國四年八九兩月提出討論情形
第二百五十五節 關於運銷廣西鹽稅龔心湛再擬辦法及丁恩擬在梧州設立支所每擔祇抽加稅二角各情形
第二百五十六節 關於由鹽款項下每月撥給該省協款四萬一千六百六十六元六角或每年撥給五十萬元一案業經議定照撥並准該省長官將民國四年八月底以前所收稅款全數扣留各情形
第二百五十七節 關於龔心湛擬在梧州及各邊局由分所派駐稅官每擔徵收加稅一元四角設立支所之議未得同意又丁恩反對每擔抽收加稅一元四角贊成每擔抽收一元
第二百五十八節 運使廣西榷運局局長及分所經協理因加稅稅率一元過輕一致反對逐將加抽一元辦法暫緩實行
第二百五十九節 梧州加稅決定每擔一元徵收所有平塘及平櫃邊境其他各處亦照此額徵收
第二百六十節 梧州稅局之創設及奉陸將軍榮廷之命裁撤各情形
第二百六十一節 停止付給廣西協款
第二百六十二節 松江鹽斤(兩浙)創設官收官運官銷辦法情形
第二百六十三節 兩浙運使以浙省場稅為本購運松江鹽斤此項場課按照借款合同是否屬於鹽稅成為問題
第二百六十四節 專賣失敗取消及政府損失稅款五萬八千元各情形
第二百六十五節 蘇五屬鹽務按照分所辦事章程辦理情形
第二百六十六節 關於兩浙溫州各屬稅率稍加暨在某某各處設法按分所辦事章程秤放鹽斤各情形
第二百六十七節 關於山東民區鹽務設法整頓及抽收直接稅各項計畫分所民國三年所擬之辦法張弧及丁恩之意見
第二百六十八節 關於運使所擬之辦法及鹽署民國三年二四兩月所行各項辦法
第二百六十九節 民國三四兩年貝爾遜調查民屬各場所擬之辦法
第二百七十節 民國四年王運使所修正之計畫九月間龔署長極端主張採用是項計畫
第二百七十一節 運使未奉明令遽於民國四年七月設法其計畫煙臺商會發起反對大總統於民國四年九月發令禁止及辦法不合辦理不善各情形
第二百七十二節 民國五年二月飭令施行修正辦法四月稅局被毀徵收直接稅之計畫逐寢
第二百七十三節 鹽巡總論及所抱之政策
第二百七十四節 民國四年一月規定辦法所有輯獲私鹽入款均應作為鹽款除扣收稅款及緝私費用外所得淨款提五成充賞
第二百七十五節 龔心湛於民國四年十二月提議不扣稅款遂將民國四年一月規定之重加修改祇將緝私費用扣除其餘以五成充賞
第二百七十六節 前令辦法各屬未能一律遵行在某某各屬內酌加修改情形
第二百七十七節 民國五年度出入款項總結
第四章 民國五年至六年
第二百七十八節 民國五六兩年無須詳細報告
第二百七十九節 前袁大總統稱帝及政局變遷情形
第二百八十節 龔心湛辭職張弧暫代後任李思浩署理鹽務署長兼稽核總所總辦財政次長
第二百八十一節 關於民國五年一月放還中國政府鹽稅餘款及團銀行不遵總會辦之令未於民國五年四月放還五百五十萬元各情形
第二百八十二節 各國銀行不允放款總會辦提出抗議
第二百八十三節 關於放還五百五十萬元一案匯理銀行不遵總會辦之令拒絕放還往來函商情形
第二百八十四節 北京天津上海各德華銀行遵照總會辦令放還稅款其他各團銀行對於總會辦之抗議並未答覆
第二百八十五節 袁總統死逝黎總統繼任
第二百八十六節 停止放還鹽稅餘款辦法取消民國五年七月一日放還六百八十萬元
第二百八十七節 黎總統繼任後各處恢復秩序惟廣東仍有戰事 該省情形
第二百八十八節 民國五年六月廣東龍督軍加抽鹽稅至是年十二月始行取消
第二百八十九節 其他各省鹽務因革命所受影響
第二百九十節 四川運鹽公司民國五年一月至六月情形
第二百九十一節 斯泰老報告運鹽公司辦理情形
第二百九十二節 各運鹽公司由民國四年六月一日至五年五月三十一日一年內所運鹽數及前後兩年運銷數目以及該公司等實繳稅款數目
第二百九十三節 丁恩提議取消公司李思浩同意遂飭分所查照
第二百九十四節 反對取消公司及各場運鹽擬定額數
第二百九十五節 取消煎戶售鹽定價 施行自由貿易之結果 各公司仍欲營業與他商競爭未能得利
第二百九十六節 民國五年稅收暨開支經費數目以及撥還以鹽款作抵各債款
第二百九十七節 各省停付協濟款
第二百九十八節 民國六年三月至八月其間政局情形
第二百九十九節 中國對德宣戰遂將斯泰老及其他德人一律辭退並將洋副會辦之缺取消
第三百節 雲南四川湖南廣東鹽務大受影響 雲南情形
第三百零一節 民國六年六月至十二月川省情形
第三百零二節 民國五年五六兩月湖南情形
第三百零三節 民國六年六月湖南省長譚延閸強行提用鹽款情形
第三百零四節 湘岸榷運局不妥情形 欠繳稅款頗鉅
第三百零五節 湖南督軍傅良佐棄職逃避所有稅款奉南軍司令譚浩明之命存於湖南銀行停止匯解後經北軍克復長沙革軍敗逃湖南銀行所存稅款被搶各情形
第三百零六節 廣東鹽務 民國五年二月飭令運商註冊致生種種糾葛其他各項事務民國六年較前進步
第三百零七節 廣東宣布獨立後革黨干涉鹽務欲抽加稅 運使革職及革黨提用鹽款各情形
第三百零八節 關於準備金與團銀行代表往來函商定為一千萬元訂明某某各省凡經政府允准就地撥用或經革軍擅自提用之稅款均可由準備金項下提款歸還鹽款賑內
第三百零九節 民國六年四月花定區內(即甘省暨晉省五十五屬)設立稅局民國二年至六年辦理經過之大略情形
第三百十節 福建專賣實情說略
第三百十一節 福建出入口厘金稅
第三百十二節 民國六年丁會辦至福建調查後建議各案
第三百十三節 民國七年專賣辦法取消一部分
第三百十四節 長蘆建築鹽坨顧君所擬四坨概算及委用樂利工程司製圖估價並監督工程
第三百十五節 各處坨地均由灶戶讓給不取賣價惟鄧沽一部分系由政府出價購買
第三百十六節 漢沽原擬建坨兩處後經決定改建一處
第三百十七節 鄧沽坨首先建築坨地墊高十四尺後又決定加高一尺鹽坨工程於民國四年八月十九日包出前岸堤工於十月三十一日包出至民國六年三月三十一日竣工
第三百十八節 塘沽鹽坨 關於地基發生之困難 集勝公司在舊坨內所修之岔道由政府接管 坨工於民國五年七月四日包出 坨工現已完峻惟局所房屋及鹽巡營房現仍建築未完
第三百十九節 漢沽鹽坨由鐵路局擔任修築岔道接連京奉路線坨工於民國五年三月十八日包至民國七年完竣
第三百二十節 各鹽坨及北河北塘前岸建築堤壩用款總額
第三百二十一節 三處鹽坨之面積及容量
第三百二十二節 中國漁鹽情形
第三百二十三節 鹵塊皮硝鹹魚咸蝦及他項物產徵稅辦法
第三百二十四節 封閉鹽場情形
第三百二十五節 製鹽條例擬加修改因每擔定為英磅一百三十三磅零三分之一發生困難情形
第三百二十六節 頒布鹽稅修正條例
第三百二十七節 鹽稅機關聘用洋員一覽表計至民國六年底為止
第三百二十八節 民國六年稅收較民國五年減少
第三百二十九節 民國二年至六年繳存團銀行暨提支鹽款數目
第三百三十節 財政情形總論

Language Chinese
Publication date 民國十一年[1922]
Source
institution QS:P195,Q732353
(民國時期文獻 民國圖書)
館藏信息
InfoField
官/567.42/1259
主題
InfoField
鹽業史
中圖分類
InfoField
F426.82
載體形態
InfoField
4冊

Licens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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