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le:NLC416-15jh003803-84709 中國民法總論.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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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
胡長清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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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
中國民法總論
Publisher
商務印書館[發行者]
Description

目錄
第三章 物
第一節 概說
第一 私權之客體
第二 私權客體之種類
第三 物之意義
(一) 物必有體
(二) 物必在吾人可能支配之範圍內
(三) 物必讀一為一體
(四) 物須除去人類之身體
第二節 物之分類
第一 融通物與不融通物
第二 代替物與不代替物
第三 特定物與不特定物
第四 消費物與不消費物
第五 可分物與不可分物
第六 單一物集成物與聚合物
第三節 動產不動產
第一 動產不動產區別之必要
第二 動產不動產區別之標準
(一) 不動產
(甲) 土地
(乙) 土地之定着物
(二) 動產
第三 動產不動產區別之實益
第四節 主物從物
第一 主物從物區別之理由
第二 組從物去區別標準
(一) 主物與從物須為二個獨立之物
(二) 主物與從物之件須有主從關係
(三) 須從物常助主物之效用
(四) 從物與主物須同屬於一人
第三 主物從物區別之實益
第五節 原物孳息
第一款 概說
第二款 孳息之分類
第一 天然孳息
(一) 天然孳息為原物之出產物
(二) 天然孳息系依原物之用法所收穫
第二 法定孳息
(一) 法定孳息為原本之收益
(二) 法定孳息系依法律關係之所得
第三款 孳息之收取
第一 天然孳息之收取
第二 法定孳息之收取
第四章 法律行為
第一節 概說
第一款 法律現象
第一 權利之發生
(一) 原始取得
(二) 繼受取得
(甲) 移轉的繼受取得與創設的繼受取得
(乙) 鐵道的繼受取得與概括的繼受取得
(三) 原始取得與繼受取得區別之必要
第二 權利之變更
(一) 權利主體之變更
(二) 權利客體之變更
(三) 權利內容之變更
第三 權利之消滅
(一) 權利之相對的消滅
(二) 權利之絕對的消滅
第二款 法律事實
第一 法律事實之概念
第二 法律事實之構成
第三 法律事實之分類
(一) 人之行為
(甲) 合法行為
(乙) 違法行為
(二) 人之行為以外之事實
(甲) 事件
(乙) 狀態
第二節 通則
第一款 概說
第一 法律行為之語源
第二 法律行為之概念
(一) 法律行為為法律事實
(二) 法律行為為私人發生私法上效果之行為
(三) 法律行為以意思表示為要素
(四) 法律行為所生之效果為行為人之所欲
第三 法律行為之自由與典型的法律行為
第二款 法律行為之分類
第一 單獨行為契約及共同行為
(一) 單獨行為
(二) 契約
(三) 共同行為
第二 債權行為物權行為親屬行為及繼承行為
(一) 債權行為
(二) 物權行為
(三) 親屬行為
(四) 繼承行為
第三 生前行為與死後行為
第四 要式行為與非要式行為
第五 主行為與從行為
第六 獨立行為與補助行為
第七 有償行為與無償行為
第八 要因行為與非要因行為
第九 要物行為與諾成行為
第十 完全行為與非完全行為
第三款 法律行為之標的
第一項 概說
第二項 標的之可能
第一 標的可能之概念
第二 標的不能之效力
第三項 標的之確定
第一 標的確定之概念
第二 標的確定之方法
第三 標的不確定之效力
第四項 標的之合法
第一目 標的之不違反強行規定
第一 強行規定之概念
第二 違反強行規定之效力
第三 脫法行為
第二目 標的之不背於公序良俗
第一 概說
第二 公序良俗之概念
第三 決定公序良俗之準則
第四 違反公序良俗之效力
第五 動機之違反公序良俗
第三目 標的之非顯失公平
第一 顯失公平之概念
第二 顯失公平之效力
第四款 法律行為之法定方式
第一 法定方式之概念
第二 不依法定方式之效力
第三節 行為能力
第一款 概說
第二款 無行為能力人之行為能力
第一 無行為能力人之概念
第二 無行為能力人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三 由法定代理人代為法律行為
第三款 限制行為能力人之行為能力
第一項 限制行為能力人之概念
第二項 限制行為能力人之補充
第一 原則須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
(一) 允許之性質
(二) 允許之方式
(三) 允許之範圍
(四) 允許之撤回無效及撤銷
第二 例外無須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
(一) 純獲法律上利益之法律行為
(二) 日常生活所必需之法律行為
(三) 就法定代理人允許處分之財產所為之法律行為
(四) 就法定代理人允許之營業所為之法律行為
(甲) 獨立營業之允許
(乙) 營業允許之撤銷及限制
第三 未得法定代理人允許之效力
第三項 相對人之保護
第一 概說
第二 承認之催告
(一) 催告之性質
(二) 催告之相對人
(三) 催告之期間
(四) 催告之效力
第三 契約之撤銷
(一) 撤銷之性質
(二) 撤銷之相對人
(三) 撤銷之要件
第四 強制有效
(一) 強制有效之要件
(甲) 須限制行為能力人使人信其有行為能力或已得允許而用詐術
(乙) 須相對人因此發生錯誤而為法律行為
(二) 強制有效之效力
第四節 意思表示
第一款 概說
第一 意思表示之概念
第二 意思表示之成立要件
(一) 目的意思
(二) 法效意思
(三) 表示行為
(四) 表示意思
第三 意思表示與意思表示以外之合法行為
(一) 意思通知
(二) 觀念通知
(三) 感情表示
第二款 意思表示之分類
第一 要物之意思表示與單純之意思表示
第二 獨立之意思表示與非獨立之意思表示
第三 有相對人之意思表示與無相對人之意思表示
第四 對於特定人之意思表示與對於不特定人之意思表示
第五 明示之意思表示與默示之意思表示
第三款 意思與表示之不一致
第一項 概說
第二項 非真意表示
第一 非真意表示之概念
第二 非真意表示之要件
第三 非真意表示之效力
(一) 原則為有效
(二) 例外為無效
第四 舉證責任
第三項 虛偽表示
第一 虛偽表示之概念
第二 虛偽表示之要件
第三 虛偽表示之效力
(一) 當事人間之效力
(二) 對於第三人之效力
第四 虛偽表示適用之範圍
(一) 限於相對人之意思表示
(二) 參加公署之行為時
第五 隱藏行為
第六 信託行為
(一) 信託行為之概念
(二) 信託行為之效力
第四項 錯誤
第一 錯誤之概念
第二 意思表示內容之錯誤
(一) 關於法律行為性質之錯誤
(二) 關於當事人其人之錯誤
(三) 關於標的物其物之錯誤
(四) 關於當事人之資格或物之性質之錯誤
第三 錯誤與不知
第四 錯誤與不知之效力
(一) 原則得撤銷
(二) 例外不得撤銷
(三) 撤銷權之除斥期間
第五 善意相對人及第三人之保護
第五項 誤傳
第一 誤傳之概念
第二 誤傳之效力
第四款 意思表示之不自由
第一項 概說
第二項 詐欺
第一 詐欺之概念
第二 詐欺之要件
(一) 須詐欺人有詐欺之行為
(二) 須詐欺人有詐欺之故意
(三) 須相對人因詐欺陷於錯誤
(四) 須相對人系因錯誤而為意思表示
第三 詐欺之效力
(一) 當事人間之效力
(甲) 詐欺人為當事人之一方時
(乙) 詐欺人為第三人時
(二) 及於第三人之效力
(三) 撤銷權之除斥期間
第三項 脅迫
第一 脅迫之概念
第二 脅迫之要件
(一) 須脅迫人有脅迫之行為
(二) 須脅迫人有脅迫之故意
(三) 須其脅迫系屬不法
(四) 須相對人由脅迫發生恐怖
(五) 須相對人系因脅迫而為意思表示
第三 脅迫之效力
第四 脅迫與絕對強制
第五款 意思表示之生效時期
第一項 概說
第一 意思表示之成立與效力之發生
第二 意思表示發生效力之時期
(一) 無相對人之意思表示
(二) 有相對人之意思表示
第二項 非對話意思表示之生效時期
第一 非對話人之概念
第二 非對話的意思表示之生效時期
(一) 立法主義
(甲) 表意主義
(乙) 發信主義
(丙) 達到主義或受信主義
(丁) 了解主義
(二) 達到之本質
(三) 達到主義之結果
(甲) 意思表示發生效力後不許撤回
(乙) 表意人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時
第三 公示送達
第三項 對話的意思表示之生效時期
第一 對話人之概念
第二 對話的意思表示之生效時期
第六款 意思表示之受領能力
第一 概說
第二 無受領能力人
(一) 非對話為意思表示時
(二) 對話為意思表示時
第七款 意思表示之解釋
第一 概念
第二 解釋意思表示之標準
(一) 意思表示與任意規定之關係
(二) 意思表示與習慣之關係
(三) 意思表示與誠實信用原則之關係
第五節 條件及期限
第一款 概說
第一 條件附及期限附法律行為之本質
第二 條件附法律行為與負擔附法律行為
第二款 條件
第一項 概說
第一 條件乃表意人附加於其意思表示之任意限制
第二 條件在限制意思表示法律上之效力
第三 條件須為將來客觀不確定之事實
第二項 條件之分類
第一 停止條件與解除條件
第二 積極條件與消極條件
第三 隨意條件偶成條件與混合條件
(一) 隨意條件
(二) 偶成條件
(三) 混合條件
第三項 條件之成否
第一 條件之成就
第二 條件之不成就
第三 條件成就之擬制
(一) 要件
(甲) 阻止條件之成就者須為因條件成就而受不利益之當事人
(乙) 此當事人須依不正行為阻其條件之成就
(二) 效果
第四 條件不成就之擬制
第四項 條件附法律行為之效力
第一目 條件成否確定時之效力
第一 停止條件成就時之效力
第二 解除條件成就時之效力
第三 條件成就時之效力溯及於既往否
(一) 何謂特約
(二) 溯及至何時為止乎
(三) 溯及之效力為債權的乎抑為物權的乎
第四 條件不成就時之效力
(一) 關於停止條件者
(二) 關於解除條件者
第二目 條件成否確定前之效力
第一 條件附權利之本質
第二 條件附權利之保護
第三 條件附權利與第三人之關係
第五項 表見條件
第一 既定條件
第二 不法條件
第三 不能條件
第四 法定條件
第五 必至條件
第六 矛盾條件
第六項 條件之許可
第一 條件之許可
第二 避忌條件之法律行為
(一) 公益上不許附加條件
(二) 私益上不許附加條件
第三款 期限
第一項 概說
第一 期限乃附加於其意思表示之任意限制
第二 期限在限制意思表示法律上之效力
第三 期限須為將來確實可以到來之事實
第二項 期限之分類
第一 始期與終期
第二 確定期限與不確定期限
第三 不能期限
第四 約定期限與恩惠期限
第三項 期限之到來
第四項 期限附法律行為之效力
第一目 期限到來時之效力
第一 始期屆至時之效力
第二 終期屆滿時之效力
第三 期限到來時之效力不能溯及既往
第二目 期限到來前之效力
第五項 期限之許可
第六節 代理
第一款 概說
第一項 意思表示之補助
第二項 代理之本質
第一 代理之意義
(一) 代理人須本於代理權為之
(二) 代理須以本人名義為之
(三) 代理須關於意思表示
(四) 代理行為須直接對於本人發生效力
第二 代理人與傳達人
第三項 各國立法例
第二款 代理之分類
第一 直接代理與間接代理
第二 積極代理與消極代理
第三 有權代理與無權代理
第四 意定代理與法定代理
第五 一般代理與特別代理
第三款 有權代理
第一項 代理權之本質
第二項 代理權之發生
第一 代理權發生之原因
(一) 法定代理
(二) 意定代理
第二 授權行為之本質
第三 授權行為與其基本法律關係
第三項 代理人之能力
第一 權利能力
第二 行為能力
第三 意思表示要件之事實
(一) 原則
(二) 例外
第四項 代理權之範圍
(一) 保存行為
(二) 利用行為及改良行為
第五項 雙方代理之限制
第一 雙方代理之概念
第二 雙方代理之禁止
第三 禁止之例外
(一) 已經本人之許諾時
(二) 系專履行債務時
第六項 代理權之消滅
第一目 代理權消滅之原因
第一 共同消滅原因
(一) 授與法律關係之終了
(二) 本人之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
(三) 代理人之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
第二 意定代理之特別消滅原因
(一) 代理權之限制
(二) 代理權之撤回
第三 法定代理之特別消滅原因
第二目 代理權消滅之效果
第一 當事人間之效果
第二 對於第三人之效果
第四款 無權代理
第一項 概說
第二項 狹義無權代理
第一目 概說
第二目 無權代理人之責任
第一 責任之根據
第二 責任之要件
(一) 須有無權代理行為
(二) 須相對人為善意
(三) 須本人未為承認
第三 責任之內容
第五款 復代理
第七節 無效及撤銷
第一款 概說
第二款 無效
第一項 無效之概念
第一 無效即不生效力
第二 無效即不發生法律行為上之效力
第三 無效系確定不生效力
第四 無效系法律上當然不生效力
第五 無效以絕對不生效力為原則
第二項 無效之分類
第一 絕對無效與相對無效
第二 目始無效與嗣後無效
第三 全部無效與一部無效
第三項 無效行為之轉換
第四項 無效行為當事人之責任
第三款 撤銷
第一項 撤銷之概念
第一 概說
第二 撤銷之概念
(一) 得撤銷之行為其效力乃已發生
(二) 得撤銷之行為其效力在於未確定之狀態
(三) 得撤銷之行為惟因撤銷喪失其效力
(四) 撤銷惟得由撤銷權人為之
第三 撤銷權之本質
第二項 撤銷權人
第三項 撤銷權之行使
第一 撤銷之方法
第二 撤銷之相對人
第四項 撤銷之效力
第一 撤銷之溯及效力
第二 撤銷行為當事人之責任
第五項 撤銷權之消滅
第一 承認之本質
第二 承認權人
第三 承認權之行使
第四 承認之效力
第四款 效力未定
第一 概說
第二 須得第三人同意而生效力之法律行為
第三 無權處分行為
第五章 期日及期間
第一節 概說
第一 期日及期間
第二 期日及期間為法律事實乎
第二節 期日及期間之計算
第一款 計算之一般規定
第二款 計算法組織種類
第一 自然計算法
第二 曆法計算法
第三款 計算之起點及終點
第一 期間之起算點
(一) 以時定期間時之起算點
(二) 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時之起算點
第二 期間之終止點
(一) 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時之終止點
(二) 不以星期月或年之始日起算期間時之終止點
第三 期日及期間終止點之延長
第三節 年齡計算法
第六章 消滅時效
第一節 概說
第一 時效之概念
第二 時效之基礎
第三 時效之沿革
第四 我民法之規定
第二節 消滅時效之本質
第一 消滅時效合資概念
(一) 消滅時效須經過一定之期間
(二) 消滅時效須繼續不行使權利
(三) 消滅時效為一種法律事實
第二 消滅時效與除斥期間之區別
第三節 消滅時效之客體
第四節 消滅時效之期間
第一 一般期間
第二 特別期間
(一) 五年之特別期間
(二) 二年之特別期間
第五節 消滅時效之起算
第六節 消滅時效完成之障礙
第一款 概說
第二款 消滅時效之中斷
第一項 概說
第二項 消滅時效中斷之事由
第一 請求
第二 承認
第三 起訴
第四 與起訴有同一效力之事項
(一) 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
(二) 因和解而傳喚
(三) 報明破產債權
(四) 告知訴訟
(五) 開始執行行為或聲請強制執行
第三項 消滅時效中斷之效力
第一 對時之效力
第二 對人之效力
第三款 消滅時效之不完成
第一項 概說
第二項 消滅時效不完成之事由
第一 因事變之不完成
第二 因繼承關係之不完成
第三 因能力關係之不完成
第四 因監護關係之不完成
第五 因婚姻關係之不完成
第三項 消滅時效不完成之效力
第七節 消滅時效之效力
第一 效力之內容
第二 效力之範圍
第八節 時效期間之加減及時效利益之拋棄
第一 時效期間之加減
第二 時效利益之拋棄
第七章 權利之行使
第一節 概說
第一 權利行使之概念
第二 權利行使之自由
第三 本章立法例
第二節 權利濫用之禁止
第三節 自衛行為
第一款 概說
第二款 正當防衛
第一 須有侵害存在
第二 侵害須現時
第三 侵害須屬不法
第四 須為排除現時不法侵害所為之防衛行為
第五 須為防衛自己或他人之權利
第六 須防衛行為未逾越必要程度
第三款 緊急避難
第一 須有危險存在
第二 其危險須屬急迫
第三 危險須屬不法
第四 須為保全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所為之避難行為
第五 須避難行為系避免危險所必要
第六 須避難行為未逾越危險所能致之損害程度
第七 須危險之發生行為人無責任
第四節 自助行為
第一 概說
第二 自助行為之要件
(一) 須為保護自己權利
(二) 僅得對於他人之自由或財產施以拘束押收或毀損
(三) 須有急迫情形不及請求公力救濟
(四) 須即向官署聲請援助
附錄
民法總則編立法原則
民法總則編立法原則審查案
附中央政治會議公函
民法總則編施行法

Language Chinese
Publication date 民國三十七年[1948]
Source
institution QS:P195,Q732353
(民國時期文獻 民國圖書)
館藏信息
InfoField
MG/D929.6/1888/:2
主題
InfoField
民法
中圖分類
InfoField
D923.02
載體形態
InfoField
23,169-46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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