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le:NLC416-15jh002969-86235 現行地方自治法令解釋匯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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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
蘇松芬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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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
現行地方自治法令解釋匯編
Publisher
商務印書館[發行者]
Description

所收地方自治法令解釋自1928年至1934年5月止,其中有縣市組織法、縣市參議會組織法、區自治施行法等的解釋

目錄
一 關於縣市組織法
(甲) 劃區編制事項
一、 縣內城市地方滿千戶以上者可即編為數鎮
二、 街市地方應適用編鎮之規定
三、 市之劃區編制如有特別情形應准變通辦理
四、 縣城城區與國之間應否一律設鎮
五、 縣組織法第六七兩條疑義
六、 縣城戶籍如何編制疑義
七、 劃分區坊閭鄰計算戶數時是否正附戶井計
八、 工人宿舍仍應編入閭鄰
九、 煤礦場所在地應否設鎮
(乙) 區坊鄉鎮長侯選資格事項
一、 盲目之人具有區長候選人資格仍可當選
二、 盲目之人應否准其充任自治人員
三、 現任教職員是否停止當選坊長及其他項自治職員
四、 現任小學教職員仍有當選坊長之資格
五、 現在大學肄業之具有區長資格候選人應停止當選
(丙) 區坊鄉鎮民大會之法定人數事項
一、 坊民大會到會法定人數之限制
二、 坊民大會法定人數一案未便變更
三、 坊選舉坊民到會人數疑義
(丁) 區公款公產或財政收入審議事項
一、 區財政收入以市組織法第四十三條所定之區公款及公產之茡息等項為限
二、 區有公產公款之標準
三、 區長交卸時之經費收支應交區務會議審議
(戊) 自治人員應否一律認為公務員事項
一、 自治人員是否均為公務員
二、 委任區長可否認為公務員送請銓敘部甄別
三、 委任之鄉鎮長是否以行政官吏論關於行政官吏不得兼任事件應否同受限制
四、 鄰長檢查委員等應否認為地方公職
(己) 公民權之享有事項
一、 關於寄住公共處所內各公民之公民權及公權及關於副坊長問題
二、 娼妓是否享有公民權及自治職員候選人數不足定額如何補救各疑議
三、 盲啞殘疾應否案禁治產論
(庚) 區坊鄉鎮民代表之罷免或懲戒事項
一、 坊民代表違法溺職時之懲戒辦法
二、 區民代表之罷免權應由本坊區民大會行使
三、 委任區長之罷免辦法
(辛) 其他
一、 區長可否參加縣政會議
二、 監督自治職員之幾項疑議
三、 市區長為無給職是專指民選區長而言
四、 區坊長因故辭職應向原選之區及坊民大會提出
五、 區監察委員由區民大會互選
六、 集數鄉鎮為自治實驗區尚無不合
七、 區監察委員與坊調解委員被選資格應分別比照市組織法第六十六條及第一〇四條辦理
八、 地方自治人員吸食鴉片或有不良嗜好之懲戒與市組織法第四十五條第三項及第七十一條之適用
九、 市組織法第六條居民大會之「居」字系「區」字之誤
十、 籌備成立坊公所應否請黨部參加
十一、 市組織法與市參議會組織法互異各點
十二、 市參議員選出後第一次會如何召集
二 關於縣市組織法施行法
一、 鄉鎮公所籌備處成立時其舊街村長資格是否消減
三 關於縣市參議會組織法及參議員選舉法
一、 委任區長應否以行政官吏論
二、 各級自治職員小學校長及黨部職員是否為公務員
三、 市參議員選舉疑義
四、 市參議會組織法與市組織法之適用
五、 市組織法及市參議員選舉法所稱現任職官及公務員有何區別
四 關於曲自治試行法
(甲) 區長之充任資格及兼職事項
一、 委任職之區長應否由本區公民充任
二、 區鄉鎮長可否兼任學校校長及教職員
(乙) 區坊鄉鎮長之選舉改選補還及兼職事項
一、 修正民民選區坊及區民代表等因死亡或因故去職時不選辦法
二、 區長等能否兼任商工農教各會職員及代表
(丙) 區長之職權事項
一、 區長拘禁人犯以在必要時為限否則即屬濫用職權
(丁) 區助理員之資格及兼職事項
一、 現任區治理員能否兼任鄉鎮長副
二、 區治理員及委任區長是否可兼任人民團體職員應否受官吏服務規程之限制
三、 區公所遴委助理員是否以本區公民為限
四、 區助理員應否受限制與區長等是否為委任官吏
五、 區自治施行法第三十九條之疑義
(戊) 區有公款公產之界限事項
一、 區自治施行法第六十三條所列區公產公款發生疑義
二、 區之公款公產以不屬少數鄉鎮所有為限
三、 區有之產款所謂不屬於少數鄉鎮所有者之解釋
四、 區鄉鎮公產公款尚有疑義
(己) 其他
一、 區民代表未出區界外毋庸改選
二、 小學校長能否兼任區調解委員
三、 本法所稱特別法之意義
四、 區鄉鎮長關于禁煙事項禁煙法與區鄉鎮各自治試行法似有牴觸疑義
五、 關於設立區立高級小學疑義
六、 各級自治機關行為免帖印花
七、 關於區鄉鎮坊處理調解事務各疑義
八、 區公所辦理刑事案件權限疑義
五 關於鄉鎮自治試行法
(甲) 委任區長暨鄉鎮長副及區助理員之兼職事項
一、 委任區長暨區助理員均得兼充人民團體職員
二、 鄉鎮張副及區助理員皆不得被選為區調解委員
三、 小學校長可否兼充鄉鎮長副
四、 鄉鎮自治施行法第十一條被選資格發生疑義
(乙) 鄉鎮檢察委員之選舉兼職辭職及罷免事項
一、 鄉鎮候補監察委員當選票數之條文疑義
二、 鄉鎮監察委員兼任調解委員之限制
三、 鄉鎮監察委員是否不得被選為調解委員
四、 鄉鎮監察委員同時可以兼任區調解委員
五、 罷免縣鎮監察委員應有其程序
六、 關於鄉鎮監察委員呈請辭職縣政府可否予以准駁
(丙) 鄉鎮長副之候選人資格事項
一、 鄉鎮長副及鄉監察委員候選人之年齡最高限度
二、 鄉鎮長選舉如鄉鎮公民黨無合格候選人應如何補救
三、 設有合於鄉鎮自治施行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六款資格之候選人而一字不識者應否准予取得候選資格
四、 因事革職之陸軍連長是否鄉鎮自治施行法第十一條第三款之資格疑義
五、 鄉鎮選舉無合於法定資格之候選人時應如何辦理
六、 私立小學校董是否得以鄉鎮自治施行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小學職員論又在未清黨前曾在國民黨服務而清黨後不復為黨員者是否合於同條同項第二款之規定仍有候選人之資格
(丁) 鄉鎮民大會之法定人數事項
一、 鄉鎮民大會是否須公民過半之出席始得開會
二、 應否以法律規定鄉鎮民大會到會人數
(戊) 鄉鎮閭鄰長之選舉改選及辭職罷免事項
一、 鄉鎮長副等於委定或給當選證書後辭不就職可否仿照自治職員選舉及罷免法規定加以限制
二、 閭長鄰長辭不就職法無明文是否限制
三、 各縣當選閭鄰長等應否發給證書
四、 鄉長罷免後候選人資格及改選時應否停止當選
五、 閭鄰長選舉是否應受鄉鎮自治施行法第十一條第二項之限制
六、 鄉鎮選舉經宣告無效後另選疑義一案關於補選時應如何辦理
七、 擇委鄉鎮長副發生疑義
八、 鄉鎮長副因案受刑事處分未禠奪公權者應否予以免職
九、 當選之鄉鎮長不識文字是否有效
(己) 第一次鄉鎮民大會之召集及任務事項
一、 第一次鄉民或鄉民大會及各閭居民會議可否變通由區鄉鎮長指派代表代行主席
二、 鄉鎮民第一次大會係指選舉會其提出預決算自應為舊鄉鎮長
三、 鄉鎮自治施行法及縣組織法施行法疑義
(庚) 其他
一、 曾受刑事處分未經禠奪公權者能否享有自治職員被選舉權
二、 鄉鎮股小學疑義
三、 鄉鎮自治施行法關於鄉鎮長本身事件監察委員延不召集臨時會時應如何救濟
四、 關於開出黨籍或停止黨權與禠奪公權有何差異
五、 各縣閭定鄉鎮長副應否擇任黨員
六、 鄉鎮監察委員會開會時僅有二人應如何決議
七、 出席閭鄰居民會議及閭鄰長之選舉被選舉等資格是否以已宣誓登記之公民為限
八、 公民資格尚有疑義案
九、 候選人聲請更正之時期可否酌定為於公告後十五日內聲請案
十、 鄉鎮長副是否在公務人員之列能否參加民眾運動
十一、 鄉鎮自治施行法第十一條第二項第三款疑義
十二、 鄉鎮民眾有違反鄉鎮自治施行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一至三款情事者是否得處罰過怠金移作鄉鎮經費
十三、 鄉鎮長副毋庸副署
十四、 委任區長仍有保障
十五、 閭鄰圖記與閭鄰居民會議圖記之區別
十六、 區鄉鎮自治施行法所定公共營業種類及其純利範圍之來歷
十七、 關於宗教師之疑義
十八、 鄉鎮自治施行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拘禁二字疑義
六 關於鄉鎮坊自治職員選舉及罷免法
(甲) 鄉鎮長副之選舉擇委及遞補事項
一、 擇委鄉鎮長副不必完全依據選舉次序而確定
二、 鄉鎮長副選舉擇委遞補應按法定手續
三、 鄉鎮長如無從再在被選委中選定可暫就未被擇委者遴委遞補
四、 對於鄉鎮長及監察委員之候選人不足額時之救濟辦法
五 鄉監察委員任他鄉教員可否以候補監委遞補以及出席不足法定人數時應如何辦理疑義
(乙) 不識文字之公民選舉事項
一、 不識文字之公民選舉票可否請人代寫
二、 不識文字之當選鄉鎮長不能認為無效
三、 不能簽名之市選民得援照市公民宣誓規則辦理
(丙) 坊長選舉事項
一、 當選坊長仍應呈請擇委與可設副坊長
二、 坊長選舉各疑義
三、 選舉坊自治職員可否改用無記名單記投票法
(丁) 其他
一、 臨時選舉毋庸依照鄉鎮自治施行法第九條及第十三條辦理
二、 自治職員當選後辭不應選應如何辦理
七 關於調解委員會
(甲) 調解委員之名額及任期事項
一、 調解委員名額參酌地方情形自行規定
二、 區調解委員名額既規定為偶數未便變更
三、 鄉鎮調解委員之任期得比照鎮鄉長副任期之規定
四、 關於坊調解委員區監察委員坊長及區民代表等均無候補委員副坊長及候補代表等之規定經交市自治籌備委員會核議應比照鄉鎮組織各股候補
(乙) 調解委員會之權限事項
一、 區鄉鎮坊調解委員會權限規程疑義
(丙) 調解委員會之權限事項
一、 各調解委員會圖記公費委任證書等應如何辦理
二、 區鄉鎮調解委員會毋須辦法鈐記式樣
三、 縣政府應否刊發區調解委員會圖記
(丁) 調解委員會之對外行文事項
一、 區鄉鎮調解委員會與市縣地方行政自治機關及人民往來行文應用何種程式
二、 區鄉鎮坊調解委員會對外行文用何程式又調解成立者依法分別報告應刊發鈐記圖記由何處刊發用何式樣
(戊) 其他
一、 坊長之過失非重大者無庸交坊監察委員會決議
二、 律師可為區調解委員
三、 區鄉鎮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案件執行疑義
四、 人民請求調解事件有無一定程序
八 關於清查戶口暫行辦法
(甲) 公共處所及寺廟船戶空屋編制事項
一、 無居之空屋寺廟可暫不編訂門牌
二、 公共處所及寺廟等應否編入閭鄰職員僧道等應否認為居民或公民
三、 船戶閭鄰之編制辦法
四、 公共處所及寺廟庵觀應否編入閭鄰及職員僧道等有無公民權
(乙) 外籍人之編入閭鄰事項
一、 外僑如教會牧師應否編入閭鄰疑義
二、 外國人為中國人妻者之填戶籍表辦法
(丙) 戶口調查之填注及所用程序表格事項
一、 同居丁口之填注及所用程序表格事項
二、 關於戶口調查及人事登記所用程序表格等疑義
三、 戶口調查系采屬地主義
(丁) 其他
一、 妾與童養媳及無效婚姻之限制登記
二、 市民轉籍事項可按縣市組織法第六條辦理
九 關於保衛團法
(甲) 女性充任區鄉鎮閭鄰長可否兼充區團甲牌長事項
一、 女性既充任閭長當可兼充牌長
二、 女性區鄉鎮長當可兼充區團甲牌長
(乙) 入團受訓練事項
一、 家無次丁免除入團之疑義
二、 關於入團各項疑義
(丙) 其他
一、 區團甲排長應受各該區鄉鎮監察委員會之監察
二、 保衛團有無受理普通刑事之權
三、 〓總非依保衛團法編制自不能認為刑法第一七條之公務員
一〇 關於去公所與公安分局劃定事權辦法
一、 區公所與公安分局劃分事權辦法與刑事訴訟法並無牴觸
二、 各縣區公所與公安分局劃定事權辦法能否適用於縣公安局
三、 區公所與公安分局劃定事權辦法第七第九兩條文疑義
一一 關於區鄉鎮公所與各機關行文辦法
(甲) 區鄉鎮公所對調解委員會公安分局及民眾行文辦法
一、 區鄉鎮公所對於調節委員會往來行文應用書函
二、 鄉鎮公所屬於民眾文件應用何種程式
三、 公安分局與鄉鎮公所行文程式
(乙) 區鄉鎮公所對各級小學行文辦法事項
一、 各市縣區鄉鎮公所對於區城內各級小學校行文辦法
二、 區公所與小學行文之程式
(丙) 其他
一、 各種省稅徵收局以及鹽務印花煙酒等類局對於各級地方自治機關往復行文應用何種程式
一二 關於公民宣誓登記規則
(甲) 公民資格之取得事項
一、 一人在二區域以上均有公民資格可否許其分別宣誓同時在二個區域以上行公民權
二、 機場是否得登記為公民
(乙) 不識字之公民宣誓事項
一、 鄉鎮公民不識字者對於宣誓詞可否由他人代簽
二、 鄉鎮公民誓詞可否分送又未識字公民不能簽名於誓詞應如何辦理
(丙) 其他
一、 鄉鎮公民宣傳登記及鄉鎮大會出席人數疑義
二、 公民遷居登記之限制
三、 第一次鄉鎮大會前之公民宣誓變通辦法
一三 關於鄉鎮現任自治人員訓練章程
一、 鄉鎮長具有自治講習所及分所畢業資格者可否得免訓練
一四 關於地方自治人員考核及獎懲暫行條例
一、 各區坊長對於厲行清潔不力及因其他情事分別依法懲戒
一五 關於鄉鎮閭鄰選舉暫行規則
一、 鄉鎮閭鄰選舉暫行規則第二十六條所定選舉舞弊辦法
一六 關於改進地方自治原則
一、 改進地方自治原則要點之解釋

Language Chinese
Publication date 民國二十四年[1935]
Source
institution QS:P195,Q732353
(民國時期文獻 民國圖書)
館藏信息
InfoField
MG/D929.6/2034
主題
InfoField
地方自治法
中圖分類
InfoField
D921.82
載體形態
InfoField
21,17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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