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le:NLC416-15jh002648-86412 民法總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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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   (Wikidata search (Cirrus search) Wikidata query (SPARQL)  Create new Wikidata item based on this file)
Author
歐宗祐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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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
民法總則
Publisher
商務印書館[發行者]
Description

民法總則論。除緒論概述法律、民法及民法上權利義務外,分3編,講述私權的主客體和私權的得喪與變更。注重理論闡述,並徵引各國法例進行比較

目錄
致讀者
緒論
第一章 法律
第一節 法律之本質
主權者命令說
國民精神表現說
法官發現說
鄙見
第二節 法律之分類
成文法與不成文法
公法與私法
普通法與特別法
主法與助法
強行法與任意法
國內法與國際法
固有法與繼受法
第三節 法律之本位
義務本位
權利本位
社會本位
第四節 法系
印度法系
回回法系
猶太法系
中國法系
羅馬法系
英國法系
第二章 民法
第一節 民法之性質
附民法在法律上之地位表
第二節 民法之淵源
一 直接淵源
成文法
二 間接淵源
宗教
習慣
道德
條理
判例
學說
外國法
國際法
條約
第三節 民法之內容與編制
一 內容
物權法
債權法
親屬法
繼承法
民法總則
二 編制
羅馬式或法律階梯式編制法
德意志式或法律會典式編制法
第四節 民法之效力
關於時之效力
關於地之效力
關於人之效力
關於事之效力
第五節 民法之解釋
一 總說
解釋之重要
解釋可補立法之不足
二 解釋之種類
公解釋
私解釋
立法解釋
司法解釋
行政解釋
學說解釋
三 解釋之方法
文字解釋
論理解釋
四 解釋之派別
論理法學派
自由法學派
(附說)
推定
第三人
成立與發生效力
對抗
善意與惡意
第六節 中國民法
附世界各國民法成立年代表
第三章 民法上之權利義務
第一節 民法上之權利
第一項 私權之本質
權利為法律之創造物
權利否認說
公權與私權
「准死」
第二項 私權之行使
私權行使之行為與行使者
私權之不行使
私權之濫用
第三項 私權之保護
私力救濟
自衛及自動
第四項 私權之分類
第一 依權利之主體而分類
身分權
專屬權
第二 依權利之客體而分類
絕對權
相對權
第三 依權利之目的而分類
財產權(物權——債權——無體財產權)
得有權
親屬權
人格權
繼承權
社員權
第四 依權利之作用而分類
支配權
請求權
抗辯權
形成權
第五 依權利之相互關係而分類
原權與救濟權
主權利與從權利
第二節 民法上之義務
義務之性質
義務與權利
孤立義務
對立義務
本論
第一編 私權之主體
第一章 總論
私權與其主體
權利主體之能力
權利主體之種類
奴隸
權利能力
第二章 人——自然人
第一節 權利能力
第一項 權利能力之發生
出生
胎兒與權利能力
第二項 權利能力之消滅
死亡
人格大減等
准死
置於法律保護之外
第三項 生死證明
後死之推定
同死之推定
無推定主義
第二節 外國人之權利能力
無權利主義
相互主義
平等主義
第三節 行為能力
行為能力與權利能力
行為能力與意思能力
外國人之行為能力
關於行為能力之立法例
第一項 有行為能力
成年期
識別力
第二項 無行為能力
劃一主義
伸縮主義
階段主義
未滿七歲這未成年人
禁治產人
禁治產之宣告
禁治產宣告之撤銷
第三項 限制行為能力
滿七歲之未成年人
法定代理人
准禁治產人
准禁治產之宣告
保佐人
准禁治產宣告之撤銷

無能力主義
限制能力主義
有能力主義
第四項 相對人之保護
追認之催告
撤銷權之剝奪
第四節 責任能力
由法律規定
由事實判定
第五節 住所
第一項 住所之意義
住所與屬地主義
客觀主義
主觀主義
折衷主義
第二項 住所之個數
第三項 住所之種類
出生住所
任意住所
法定住所
第四項 住所之效果
第五項 居所(或寓所)
第六項 假住所(或臨時住所)
第七項 失蹤
失蹤人遺留財產之管理
失蹤宣告
第六節 死亡宣告
死亡宣告制度之必要
死亡宣告之要件
死亡宣告之效果
死亡宣告之撤銷
人格權之保護
能力之保護
人格之保護
自由權之保護
姓名權之保護
第三章 法人
第一節 泛論
現代法律與法人制度
corporation aggregae
corporation sole
第二節 法人之本質
擬制說
法人否認說(目的財產說—享益者主體說—管理者主體說)
法人實在說(有機休璾—組織體說)
第三節 法人之能力
第一項 法人之權利能力
法人權利能力之始期與終期
法人權利能力之範圍(由於目的之限制——由於法令之限制——由於性質上之限制)
第二項 法人之行為能力
第一目 法人之合法行為能力
法人有無行為能力
擬制說
有機體說
第二目 法人之責任能力
無責任能力說
有責任能力說
法人侵權行為之要件(法人機關之行為——行使職務者)
第四節 法人之種類
公法人與私法人
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
有經濟目的之法人與無經濟目的之法人
法人種類表
第五節 法人之設立
第一項 泛論
法人人格之賦與
第二項 法人設立之主義
自由設立主義
立法的特設主義
行政的許可主義
準則主義
第三項 社團法人之設立
社團法人設立之要件(須有某一定額數之設立人——須訂立章程(章程之事項;必要的記載事項——任意的記載事項——主管官署之許可)
社團法人設立行為之性質
第四項 財團法人之設立
財團法人設立之要件(須有設立人——須訂立章程(必要的記載事項)
財團法人與社團法人之設立最不相同之點
(一) 財團法人之設立得以捐助行為代替章程(捐助行為:生前捐助——死後捐助)
(二) 捐助行為或章程之補充(補充之理由)
第六節 法人之登記
設立登記(登記事項——登記時期——登記處所——設立登記之效力)
變更登記(不同區域之移轉登記——同一地域之轉移登記)
解散登記
第七節 法人之住所
准用自然人住所之制度
主事務所
第八節 法人之機關
第一項 泛論
擬制說之法人機關性質論
有機體說之法人機關性質論
組織體說之法人機關性質論
機關構成員
執行機關
議決機關
監督機關
第二項 董事會
董事會之性質
董事會之任免
選任之性質
單獨行為說
契約說
被選任資格
董事會之權限
代表法人
執行義務
財產目錄
社員名簿
董事相互間之權限
董事之登記
假董事
第三項 社員總會
社員資格
資格之取得(設立法人入社)
資格之喪失(死亡退社除名)
資格之專屬
社員權利義務
社員權
出資義務
表決權
社員總會
總會之性質
總會之種類
通常總會
臨時總會
社員之總會召集請求權
召集總會之程序
總會之決議
表決權平等
得派代理人代為表決
總會決議之撤銷
決議撤銷宣告之效力
第九節 法人之消滅
第一項 解散之意義及原因
解散之意義
清算法人
解散之原因
第二項 清算
清算之性質
清算人
清算人之選任
清算人之登記
清算人之職務
解散聲請及解散登記
了結現務
收回債權
清償債務
余勝財產之交付
清算完結之呈報
第十節 法人之監督
業務監督
解散及表算之監督
罰則
第十一節 外國法人
外國法人之認許
內外法人區別之標準
外國法人之權利能力
外國法人所不能享有之權利
外國法人之管理及登記
第二編 私權之客體
第一章 總論
私權客體之意義
權利之目的
私權客體之種類
人格權之客體
親屬權之客體
繼承權之客體
無體財產權之客體

第二章 物
第一節 物之意義
法律上之物與物理學上之物
廣義之物與狹義之物
有體物
無體物
給雅斯法律教科書中之物
普魯士普通法中之物
奧大利民法中之物
英國普通法中之物
德民法第一草案中之物
法國法系之物
日民法及民革中之物
德國法系排斥無體物之原因
羅馬法上之有體物及無體物
近來立法之趨勢
瑞士新民法
排斥無體物之不當
第二節 物與人體
人類身體非物
身體構成部分
與身體接着之物
與身體脫離之部分
屍體
人格之殘餘說
屍體為物
屍體之所有權
第三節 物之能力
物之權利能力
公共物
物之交易能力
融通物不融通物
蘇俄新民法中物之交易能力
第四節 物之種類
第一項 融通物不融通物
公有物
禁制物
公共物
第二項 可分物不可分物
第三項 單一物合成物集合物
第四項 消費物非消費物
第五項 替代物不替代物
第六項 特定物不特定物
第七項 動產不動產
區別之理由
不動產
羅馬法中之不動產
法國民法中之不動產
瑞士民法中之不動產
英國法中之不動產
日本民法中之不動產
民草之不動產
土地
土地之定着物
動產
法民法之動產
英國法之動產
商品
res mobiles與movable thing
日民法之動產
民法之動產
第八項 主物從物
從物是否須限於動產始得為之
主從二物是否須同屬一人
從物之意義
主物從物區別之實益
第九項 原物滋息
滋息之意義
原物之意義
規定滋息之實益
滋息之分類
天然滋息
法定滋息
滋息之取得
天然滋息之取得
生產主義
原物主義
原物主義之理由
生產主義與原物主義之對立不外為勞動與資本之鬥爭
原物主義之不當
原物主義之補救法
法定滋息之取得
按日收取
第三編 私權之得喪變更
第一章 總論
第一節 法律關係與法律效果
事實關係與法律關係
法律關係與事實關係之異點
法律效果意義發生原因
法律要件
第二節 私權之得喪變更
第一項 私權之取得
原始的取得
繼受的取得
繼受人之權利
包括繼受與特定繼受
第二項 私權之喪失
主觀的或相對的喪失
客觀的或絕對的喪失
第三項 私權之變更
主體之變更
內容之變更
作用之變更
第三節 法律要件與法律事實
法律要件
法律事實
外部的容態(行為)
適法行為
意思表示
狹義的法律行為
意思通知
觀念通知
感情表示
違法行為
內部的容態
意思的容態
觀念的容態
事件
事實行為
第二章 法律行為
第一節 法律行為與私法的自治
私法的自治之原則
自由主義的影響
自由主義或個人主義
規律主義或合同主義
法律承認私法的自治之理由
私法的自治之限制
第二節 法律行為之性質
語源
法律行為之性質
第三節 法律行為之種類
單獨行為契約合同行為
此三種法律行為之異同
生前行為死後行為
要式行為不要式行為
有償行為無償行為
有因行為無因行為(物權契約——債權契約)
主行為從行為
獨立行為補助行為
債權行為物權行為準物權行為
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之關係
財產上之行為身分上之行為
設權行為變權行為廢權行為保權行為
第四節 法律行為之要件
第一項 總論
法律行為之成立要件
法律行為之有效要件
第二項 法律行為內容之有效要件
第一目 內容須可能
可能與不能
物理上的不能與社會觀念上的不能
原始的不能與後發的不能
客觀的不能與主觀的不能
事實的不能與法律的不能
內容可能的法律行為之效果
第二目 內容須確定
現時確定
日後確定
確定之方法
第三目 內容須不違反強行法規
任意法規
強行法規
違反任意法規之效果
違反強行法規之效果
避法行為
第四目 內容須不違反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
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之立法例
公序與良俗之意義
公序與良俗之關係
違反公序良俗的行為之事件
暴利行為
違反公序良俗的行為之效力
第五目 內容須非法律或裁判因保護特定人利益而禁止讓與之事項
第五節 意思表示
第一項 意思表示之意義
效果意思
動機
表示意思
表示行為
表示價值
不作為
明示與默示
須有對手方之表示
不須有對手方之表示
須有一定方式之表示
不須有一定方式之表示
意思主義
表示主義
折衷主義
第二項 非真意表示
第一目 故意之不合
第一細目 真意保留
真意保留之意義
真意保留之要件
舉證責任
第二細目 虛偽表示
虛偽表示之意義
欺罔
虛偽表示之效果
隱匿行為
信託行為
第二目 無意之不合
第一細目 錯誤
錯誤之意義
意思表示動機之錯誤
意思表示本身之錯誤
錯誤之效果
第二細目 誤傳
以傳達人為意思表示機關時
以傳達人為已完成的意思表示之傳達機關時
第三項 有瑕疵之意思表示
第一目 總論
不當的干涉
撤銷權
第二目 被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
詐欺
被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之要件
效力
撤銷權
撤銷之限制
第三目 被脅迫而為之意思表示
脅迫
惡害
恐怖
被脅迫而為之意思表示之要件
脅迫與違法行為
撤銷權
損害賠償請求權
第四項 意思表示發生效力之時期
有相對人之意思表示
無相對人之意思表示
對話人間之意思表示
非對話人間之意思表示
向非對話人之意思表示生效時期
表意主義
發信主義
受信主義
了解主義
撤回
向對話人之意思表示生效時期
第五項 意思表示之受領能力
意思表示之受領與意思表示之達到
受領能力與行為能力
未成年人及禁治產人
第六節 契約
第一項 契約之意義
相對立之意思表示
合致
第三人之契約
第二項 契約之種類
雙務契約片務契約(負擔債務——對價的關係)
有償契約無償契約(給付)
偶成契約實定契約
要物契約諾成契約(要物契約反對論——要物契約之種類)
有名契約無名契約(模範契約非模範契約——混合契約)
本契約預契約
主契約從契約要式契約不要式契約有因契約無因契約生產契約死後契約
第三項 契約之成立
第一目 要約
要約之要件
要約之拘束力
更向第三人為要約之效力
要約之承諾能力
要約之撤回
要約之拒絕
第二目 承諾
承諾之要件
對話人間之契約
非對話人間之契約
第四項 契約自由之原則
十八世紀以來契約自由之原則
近時法律對此原則之限制
契約方式之自由與契約內容之自由
第七節 代理
第一項 泛論
代理之沿革
意思表示之補助
補助之種類
第二項 代理之意思
本人行為說
共同行為說
代理人行為說或代表說
題名主義
代表與意思表示
代理人與使者
代理與代表
代理與代理占有
代理與間接代理
第三項 代理之種類
法定代理意定代理
積極代理消極代理
直接代理間接代理
有權代理無權代理
單獨代理共同代理
一般代理特別代理
第四項 代理權
代理權之性質
否認說
肯定說(權利說——資格說即能力說)
代理權發生原因
法定代理權發生原因
意定代理權發生原因
代理權之範圍
保存行為
利用行為
改良行為
雙方代理
自己契約
履行債務時
共同代理權
代理權之消滅
意定代理權之消滅
法定代理權之消滅
第五項 復代理
復代理人之性質
復任權
復代理之結果
復代理權之消滅
第六項 無權代理
第一目 總說
有權代理
廣義之無權代理
狹義之無權代理
第二目 表見代理
表見代理之要件
法律承認表見代理之理由
動的安全
靜的利益
表見代理之種類
第三目 狹義之無權代理
契約之無權代理
對於本人之效果
追認
追認之方法
追認之要件
追認之效力
拒絕追認
對於相對人之效果
催告權
撤回權
撤回權發生之要件
無權代理人之責任
選擇債務
履行利益
信賴利益
消極的契約利益
限制能力人之保護
無權代理人須負責任之理由
過失主義
擔保契約說
特別法律上責任說
單獨行為之無權代理
無權代理人所為之單獨行為
向無權代理人所為之單獨行為
第八節 法律行為之無效與撤銷
第一項 法律行為之無效
無效之意義
無效之原因
無效之種類
絕對無效相對無效
全部無效一部無效
原始無效事後無效
無效行為之追認
無效行為之轉換
法律上之轉換
解釋上之轉換
第二項 法律行為之撤銷
撤銷之意義
撤銷之原因
撤銷權人
撤銷之方法
撤銷之效果
撤銷之消滅
第九節 法律行為之附款——條件及期限
第一項 總論
私法上之自治行為
附款之意義
負擔
第二項 條件
第一目 條件之意義
條件與意思表示
將來不確定之事實
法定條件
第二目 條件之許可
羅馬法不認有所謂條件
不附條件之法律行為
公益上不許可者
私益上不可許可者
第三目 條件之種類
停止條件解除條件(解除條件之否認)
積極條件消極條件
隨意條件偶成條件混合條件
假裝條件(法定條件——既定條件——不法條件——不能條件)
第四目 條件之成否
條件之成就
條件之不成就
與條件成就同視之情形
與條件不成就同視之情形
第五目 附條件之法律行為之效力
第一細目 條件成否未定中法律行為之效務
期待權
期待權之保護
賠償損害
無效
處置行為
第二細目 條件成否確定後之效力
條件成就之效力
不溯既往
不溯既往原則之例外
條件不成就之效果
第三項 期限
第一目 期限之意義
法律行為之附款
將來確實可以發生之事實
不能附期限之法律行為
第二目 期限之種類
始期終期
確定期限不確定期限
假裝期限
第三目 附期限之法律行為之效力
期限屆至前之效力
期待權
期限屆至後之效力
第三章 期間及期日
第一節 期間及期日之意義
『時間之流』
繼續的
從靜的方面觀察
從動的方面觀察
點與線
第二節 期間計算法
自然的計算法
曆法的計算法
自然的計算法之長處
曆法的計算法之長處
起算點
終止點
末日之延期
末日之算出法
第四章 時效
第一節 總論
第一項 時效之意義
一定期之經過
一定事實狀態之繼續
法律要件
德民法之時效制度
羅馬法之時效制度
普奧法之時效制度
法民法之時效制度
日民法之時效制度
我民法之時效制度
第二項 時效制度之基礎
永續的事實狀態
社會秩序
『法律上之掠奪』
時效法規之強制性
第三項 時效之效力
溯及效
主權利之時效及於從權利
時效之採用
第四項 時效利益之拋棄
拋棄之意義
預行拋棄之禁止
拋棄之方法
拋棄之效果
拋棄與採用
第五項 時效之中斷
第一目 總論
時效中斷之意義
法定中斷
自然中斷
第二目 時效中斷之原因
請求
起訴
與起訴有同一效力之事項
承認
第三目 時效中斷之效力
中斷效力之範圍
中斷後之時效
第六項 時效之停止
停止之意義
停止與中斷
停止之原因
停止之效力
第七項 時效之不完成
不完成之意義
不完成與停止
不完成之原因
不完成之效力
第二節 各種之時效
第一項 取得時效
第一目 總論
取得時效之意義
取得時效之結果
取得時效制度之沿革
取得時效之適用
第二目 所有權之取得時效
所有權取得時效之意義
要件
和平並公然占有
善意占有
惡意占有
正權原
經過期間
第三目 所有權以外之財產權之取得時效
意義
准占有
經過期間
取得時效與財產權
第二項 消滅時效
第一目 總論
消滅時效之性質
自然債權
消滅時效之成立要素
第二目 債權請求權之消滅時效
長期間
短期間
五年之時效期間
二年之時效期間
第三目 所有權債權以外之財產權之消滅時效
意義
債權所以不適用消滅時效之原因
所有權所以不適用消滅時效之原因
所有權以外之財產權之不能適用消滅時效者
附錄
民法總則

Language Chinese
Publication date 民國二十二年[1933]
Source
institution QS:P195,Q732353
(民國時期文獻 民國圖書)
館藏信息
InfoField
MG/D913.01/14
主題
InfoField
民法
中圖分類
InfoField
D913.01
載體形態
InfoField
31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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